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财产混同制度
2016-07-21乌鲁木齐李新江
现代企业 2016年1期
□ 乌鲁木齐 李新江
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财产混同制度
□ 乌鲁木齐 李新江
一、案例分析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是法人制度的基石,本案通过否认公司法人格,即:要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外承担并列的连带清偿责任,而不要求公司背后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值得重视。
第一,本案法院分别从人员、业务和财务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证据后,认定了三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对人格混同的认定上,并未依赖某一个因素进行判断。可见法院在认定人格混同上,非常严格和谨慎。第二,运用诚信信用原则和类推适用的法理填补了法律漏洞。法院认为,“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三家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的情形,并非母子公司的架构,但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