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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制企业中如何发挥好监事的职能作用

2016-07-11薛峰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2期
关键词:监事

薛峰

摘要: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构及其构成人员,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业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由公司制定的其他章程所设定的监察内容。监事制度是企业实现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本文就如何在股份制企业中发挥好监事的职能作用做浅要探讨。

关键词:股份制企业;监事;监事职能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1

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建立和实施规范的企业制度是深化改革的必经之路。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监事制度又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股份制企业实现正确决策和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必要途径。在企业的改组重置中,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多元化越来越明显,而由于公司股东分散,并且在专业知识和能力上存在差距,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并不常设,这就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选出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一、监事的含义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构及其构成人员,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业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由公司制定的其他章程所设定的监察内容。

为了保证公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高管层执行决策的公正性,防止董事会及高管层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制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构,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本文将监事成员及其所组成的监事会统称为监事。

二、监事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职能及重要性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解读,可以发现监事的监督内容涉及企业财务方面和企业业务方面;监事的监督对象主要是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设置,监事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权,但并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分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司管理的集中和有力执行,但在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部分股东难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并不常设。虽然公司法中有明确的条款对董事会及董事的权利与责任做出规定,但企业中仍需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实行有效监督,规避企业风险,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形象,进而确保公司的正常良性运转。

三、加强监事职能的方法

1.完善监事人员配备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制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员配备情况必然会影响到监事职能的发挥,在人员配备上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兼顾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在监事方面的人员比例,特别是对职工代表要加以重视,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的作用;其次还要考虑到监事机构是否具备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监督审计等重要方面的能力与经验,做到避免监事能力的欠缺与重叠,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监督职能的发挥。

2.提高监事人员专业素质

监事人员不仅要有对企业足够忠实、对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监事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企业监事机构的职能发挥。现在股份制企业中参加监事会的人员素质普遍不够高,有些监事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水平低于董事和经理人员,这就造成心有余力不足,想监督也监督不了或监督不好的尴尬局面。因此,要提高监事的职能,监事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监事人员应熟悉企业的基本运行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2)监事人员要了解企业经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3)监事人员必须精通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

在监事人员的推选中要充分考虑以上条件,并且企业还应加强对监事人员的相关培训,使得他们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与素质。

3.规范监事议事制度及工作流程

公司法只简要阐述了监事的工作方式,许多股份制企业中监事通常是兼职工作性质,并且没有一个常设的监事机构。企业内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认识还不够深刻,监事往往成为摆设,监事会议流于形式,列席董事会、参加股东会也是旁听者,监事职能自然受到极大的局限。因此,企业应规范监事议事制度及工作流程,使之更具操作性。

监事人员应尽量设置专人,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监事人员对于企业的重要信息有知情权,知晓业务经营等方方面面的相关信息是其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具体方式可包括:

(1)企业重要会议必须有监事人员到场;

(2)监事有权抽查各级部门的核心工作;

(3)定期或紧急召开监事会议并作出监事报告;

(4)对于具体监督工作全面跟进,切实做到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反应。

四、结语

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不仅要设置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监事机构,更要通过提高监事人员专业素质,制定规范的监事议事制度和工作流程,来确保监事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公司管理的清晰透明,保障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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