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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合同法律规制研究

2016-07-10邹淑芬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5期

邹淑芬

【摘 要】纵向的科研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只是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带有行政色彩。目前我国有关科研合同责任的法律制度存在责任内容不完整、责任形式不完备、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缺漏。我国应当确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明确违约责任,以及赋予行政主体单方的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相对弱势一地方的科研单位,可以确立风险负担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专门列举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合同法的编撰汇中,确立科研合同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和奖惩制度。我国可以引入听证程序。在纠纷争议的处理上也可以按行政争议处理。

【关键词】科研合同;法律责任;救济;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科研合同作为政府推行科技政策的重要手段和行政机关行使科技管理职能的常用方式,是各国科技领域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科研合同作为实现科教兴国的重要手段.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如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实现法律对它的有效调整,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目前存在于科技研究领域的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签订的确立相互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横向科研合同并不是本文所考虑的范围。本文这里探究的是纵向的科研合同,因为是存在于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所签订的,行政性比较明显,故而需要在此探讨此科研合同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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