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科研合同责任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2016-07-10孙艺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5期

孙艺

【摘 要】我国涉及科研合同责任的法律制度尚且存在诸多问题,如责任内容不完整、形式不完备、主体不明确、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理应考虑科研合同的公法、私法双重特征及其承揽性和不完全契约性,借鉴国外行政合同理论,结合我国现行民商事合同制度,构建完整的科研合同责任制度体系尤其是责任追究机制。

【关键词】科研合同;合同责任;追责;立法建议

科研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行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科研合同分为纵向科研合同(其中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横向科研合同(平等主体间为实现科研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本文所指科研合同是纵向科研合同,其为国家实施科技计划、配置科研资源的一种方式和法律载体,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包括合同书、申请书等若干项目书为一体的合同。科研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项目委托方、项目承担人、项目依托单位(含协作单位),即项目承担人、参与人的人事关系所属单位三方当事人。合同责任体系的健全才能更好的保障科研合同的履行,本文旨在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多角度分析科研合同特征的基础上,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科研合同责任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科研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科研合同具有私法性

科研合同的私法属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1.科研合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