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科研合同中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的民事责任研究
2016-07-10潘凯群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科研经费
潘凯群
【摘 要】当前的众多科研腐败案件暴露出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定性问题是探讨该问题的前提和关键所在。通过从合同主体、合同客体以及合同内容等角度分析纵向科研合同,通过对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标准的探讨,纵向科研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科研经费应当归于委托费用。对于当前出现的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的行为,应当以民事责任救济优先,以激发科研机构活力,促进科研创新。
【关键词】纵向科研合同;科研经费;使用不当;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纵向课题特别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科研经费使用不当导致的科研腐败案不断增多,北京中医药大学李澎涛、王新月案,中国农业大学李宁案,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邹华案,中国人民大学潘绥铭案,2014年浙大陈英旭案等,这些科研项目最终因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而中止。频发的科研腐败案件,不仅造成科研经费的巨大浪费,也导致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发中断,影响项目完成效果及科技创新。一系列案件暴露出当前将纵向科研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将科研经费不当使用行为定性为贪污、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行为的不足。科研合同行政化的定性不仅导致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出现颇多漏洞,也影响科研人员的研究积极性及自由的科研环境,最终损害科技创新。当前虽有少数学者提出将纵向科研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的观点,但研究不够深入。……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