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质疑

2016-07-10向昌蕾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5期

向昌蕾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表意行为制度,没有用“法律行为”的术语,而是用“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规定了“民事行为”。我国立法上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的不足,引起了学理上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纷争。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我国民事立法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包括定义、实质要件及相关制度、逻辑等一直为人们所诟病,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是有一定缺陷的。同时,法学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实质合法与否、与相关制度的逻辑等的争论也长期存在,自我国《民法通则》出台后就经久不衰。因此,笔者对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提出了相关疑问,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对我国立法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的疑问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质疑

首先,按照《民法通则》的条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同时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也即表意行为。这本身就是有矛盾的。一方面,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活动千差万别,所有的民事主体在实施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当时,并没有考虑这个行为结果一定要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权利法,但将合法这一法律效果規定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以立法者的意志事先强加于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违背了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有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化的嫌疑。……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