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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农村住房抵押权的法律因素及法律设想

2016-07-10程瑞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5期

【摘 要】为解决因农民大量涌入城镇所导致农村土地闲置造成严重浪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农民融资困难,十一届八中全会提出以农用住房抵押政策并选中多省地区农村作为试点先行示范。在肯定此政策给农民带来的极大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同样认识到农村住房抵押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尤其该政策与我国现行法律产生的极大冲突。本文将从我国农村住房的“房地一体”原则的角度分析农村住房抵押的现实困境,以及对应该如何协调农房所有权抵押及宅基地使用权之间关系做出法律设想。

【关键词】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现阶段,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农民及农村问题依旧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例如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已并不具备持久的活力,极大的制约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农村资金流动缓慢,融资困难成为农村改革道路上的难点。为了让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以此看出农村住房抵押在国家政策层面获得了肯定。事实上从现阶段来讲农村住房抵押制度并不成熟,造成其发展障碍的原因虽然有农房确权登记、价值评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不健全等,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房抵押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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