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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探讨

2016-07-09张云流

资治文摘 2016年5期
关键词:情势公平性合同法

张云流

【摘要】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坚持寝室变更原则开展案件裁决的相关工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于纠纷案件的公平处理。其中,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要求,合同的定理需要满足一定的定理程序需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该根据双方意愿和证实情况来拟定。在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地产合同纠纷之类的相关问题,法律工作者应该根据合同效力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从而有效地提高合同保权。本文从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具体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几点有利于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执行的相关措施。

【关键字】建筑行业;地产合同;情势变革;原则把握

《法学研究》中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建筑房地产购房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出现因为不可归责任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的,最终导致法律行为基础丧失,使当事人的目的无法实现,所维持的合同效力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受到损失的合同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法单位撤销原有的地产合同。

一、建筑房地产合同订立的原则性把握和规范

建筑房地产合同的订立,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章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双方当事人认真商讨并且作出相关约定。房地产合同的订立必须要包含当事人的名称和真实个人信息。在合同法的合理性原则实用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一些不可控性因素对于房地产建筑合同公平性的不利影响,并且要采取有效的规避手段,实现对于房地产建筑合同的公平性保护。

房地产合同的订立,必须要尊严公平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相关的合同,订立合同的时候主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的一方向另外一方提出合理的合同条件要求时,希望另外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应该认真的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平性的原则。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求下,合同承诺应该涉及到避免因为大规模的货币票面金额贬值、国家政策大范围变动等因素造成的一方损失保护问题。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的人作出承诺,并且承诺必须要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能够生效。

二、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探讨

1.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合同价值性保障

在建筑房地产纠纷中,开展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运用,需要考虑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与补充协议之中的相关规定性要求开展具体的判罚。产权流转需要当事人提供土地经营权融资抵押登记业务的相关手续。具体的相关业务事项需要按照房地产合同来开展。

在办理建筑物房地产合同流转交易手续时,应该由所在地区的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承贷银行对评估的结果进行相关价值认定。房地产合同持有者开展抵押借款时,应该向承贷银行和当地的土地管理机构提交相应的登记抵押申请材料。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需要根据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承接贷款的银行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该考虑到房地产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规定,在房地产产权交易流转中心登记,并且出具详细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2.情势变更的在合同主客观因素中的有效控制

在合同纠纷中坚持情势变革原则的推行,应该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按照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开展活动,按照一定的公平性、自愿性原则订立的合同,应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在情势变更原则践行的过程中,房地产合同纠纷应该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够成立。

合同还必须要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情势变更原则运用中,应该考虑到合同的主客观因素条件,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建设。对于可能影响到合同无法在实践活动中得到执行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区分。当签订的建筑房地产合同不能够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考虑到各种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双方不能按照约定的内容,参照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分配和履行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是否必须一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进行合同风险的事前防控。根据合同规定的具体内容,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执行的各项条款才能够成立。

结束语

在情势变更原则践行中,房地产合同应该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房地产合同签订时具有的特征,必须要严格遵守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尊重其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进行内容约定的法律行为。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建筑产权所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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