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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2016-07-09刘真

资治文摘 2016年5期
关键词:审理庭审民事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一般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庭审程序进行以前,法院和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方式和手续进行的诉讼活动及由此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有两点:一是准备功能,使庭审更为集中更有效率;二是“减压阀”功能,即促进诉讼内的ADR,缓解法院案件压力。随着近些年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审判不仅面临着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的难题,而且司法需求和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日益凸显。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难题,进一步健全我国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构建我国独特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并保障其功能的发挥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有基于此,本文在此试图通过对我国审前程序现状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域外关于审前程序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可行路径作一点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

1.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状。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等方面强化了审前准备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相互转化,先行调剂的实施,应诉管辖与法院移送的关系,庭前指定举证时限的期间和效果以及诉的主客观合并等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4条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可召开庭审会议;第225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内容。

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审前程序只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个阶段,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其独立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识。

2.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审前程序的适用出现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先定后审”“一步到庭”两种不健康的模式。

先定后审模式是指法官主要不是通过正式的开庭审理来掌握案情,而是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后,认真研究双方的书面材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积极收集证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周旋、劝说,试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向领导请示汇报,拟订判决方案。这种模式是司法实践中长期积累形成的,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不仅影响诉讼效率,而更严重的是法官在缺乏程序规范的前提下获得解决纠纷所需要的信息,致使审判的公正性遭受普遍的质疑。

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无须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一切主张、证据都等到开庭,由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人员当庭审查判断证据并尽可能当庭裁判的审判方式。这种模式的初衷是为了强化庭审功能来加快诉讼节奏,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实际操作中却往往由于庭前准备不充分,将所有诉讼内容笼统地在开庭过程中一并审理,造成一个案件需要数次开庭才能审结,反而弱化了庭审功能,降低了审判效率,使得民事审理方式散漫化。

二、域外审前程序的评述及启示

基于将当代世界的法系划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样一个具有合理性且方便逻辑分析的分类,这里我们也主要对于两大法系中代表性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考察。

1.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深受中世纪欧洲普通诉讼程序的影响,具有书面因素占绝对主导地位、遵循法定证据程序、程序过程的零碎性和分散性以及诉讼周期极其漫长等特点。以下主要对具有代表性的法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考察。

法国民事诉讼是大陆法系中贯彻当事入主义最为突出的国家。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审前程序就是为使在法院系属的案件达到适合辩论或判决的程度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准备法官的主持与监督下,双方律师(或当事人)通过协议期日程序或准备程序交换主张和证据,明确争点,使案件达到可以辩论或判决的程度。法国把审前准备措施的实质性部分主要委之于当事人的原因之一,是法国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751条规定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当选任律师,并且仅选一名律师。当然,审前准备程序也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进行的,如果案情简单、不必要进行审前准备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简化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秉承庭审中心主义传统,审前程序的设置一般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并将其定位于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双方当事人交换主张证据,整理焦点,从而使案件达到合适判决的程度,构成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

2.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了极大发展。本文论述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此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虽然现今利用陪审团审理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已不多见,但是其程序制度仍在陪审团审理的理念基础上构建,具有比较完备和发达的审前准备程序,也就是说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可以明显地分为trial与pretial两个阶段。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也是奉行联邦制的典型,州与联邦的民事诉讼亦有不同,在联邦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它已不再是审判前所谓的前奏,而是被设定为一个无需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审前一词指可能发生的全部活动,而非简单地指审判前的预备。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班14》等的规定,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主要包括三个基本阶段,即诉答程序(pleading)、发现程序(discovery)和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

英美法系国家最初设立审前程序是为了适应集中审理的需要。但随着社会发展,在案件剧增的压力下,它已经超越了原有的功能界限,逐渐演变为通过一系列程序设计,促进当事人信息交换,从而实现和解,将纠纷矛盾消弭于庭审之前。

3.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考察小结。虽然各个国家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称谓与具体内容各有差别,但大多数国家的审前准备程序之设都有加快诉讼的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诉讼公正、加强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的目的,意在使案件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可以达到适合判决的程度。随着两大法系国家间的交流与法律程序的相互借鉴,各国审前程序的设置和运作逐渐也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三、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建议

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构建充实的审前程序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审前程序的性质定位。究竟要建构当事人主导的审前程序还是法官主导的审前程序?两大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都是当事人主导的,我国未来的民事审前程序也应当是当事人主导的,这是有其内在的根据。首先,民事诉讼解决私权争议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诉讼应当是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应该是当事人主导的。其次,这也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现实要求,单方面强调当事人责任,不赋予当事人权利是跛腿的当事人主义。同时,审前程序由当事人主导也是实现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效率性的必然要求。

第二,审前程序的功能定位。设置审前程序要让它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呢?首先是准备功能,通过审前阶段证据的收集和交换、争点的整理和固定等活动,可以防止证据突袭,可以使当事人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公平地展开法庭辩论,可以使庭审更具有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可以使庭审更为集中,从而也更有效率;其次,不可忽视的是审前程序的“减压阀”功能,即促进诉讼内的ADR,缓解法院案件压力的功能。

在当前司法改革强调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就是要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当事人主义诉讼模下,当事人查取证权必须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应当改造我们已有的证据交换程序,将其扩展为集证据收集、提交、互换为一体的程序,完善程序设置和配套制度(主要是强制答辩和审前会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广泛的取证权,构建当事人主导的审前程序。传统审理结构和庭审中心间断型审理结构都是当事人程序权利匮乏的审理结构,未来民事诉讼审理结构应当是以当事人主导的审前程序为基础的庭审中心集中型审理结构。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13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刘真,女,199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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