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P2P金融模式变异法律性质之论证构建其监管模式
2016-07-09孙艳军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金融
孙艳军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各种方式改变了传统借贷市场,促进了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联系,穿越了传统藩篱。例如,通过鼠标的点击接受,可以使一项贷款交易得以实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银行收紧放贷指标,[1]消费者因而很难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这为市场创造出替代信贷渠道提供了外部条件,这种创新性的机构就是P2P金融信贷机构。[2]P2P系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 “个人对个人”。①也称为Person-to-Person lending。P2P发源于小额信贷原理,一般而言,小额信贷机构利用小额、短期借贷为陷入困境的企业家和其他个人等无法获得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信用借款。[2]P2P金融设计出的交易模式绕过传统金融媒介将贷款人和借款人直接对接起来。
P2P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以其普惠金融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实现方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商业理念,成为区别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与信贷市场的间接融资模式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3]它推动了金融创新,将金融服务延伸到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普通民众和小微企业,支持了小微企业融资,改善了民生,增进了社会福祉。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重要的新型业态。
与此同时,以P2P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和监管尚处于缺位状态,其存在的资质风险、资金风险、信用风险等暴露无遗。对P2P金融进行有效监管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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