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负债总量与期限结构
2016-07-09刁伟涛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刁伟涛
一、导言
新《预算法》在2015年的实施结束了地方财政预算不列赤字的时代,明确地赋予了省一级政府通过地方债券举借债务的权利[1],这意味着我国地方政府财政体制的重大变革。在新制度下,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其举债行为得到规范,举债规模受到严控。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逐步进入中高速增长的 “新常态”,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势必放缓甚至下降,而支出的刚性会使财政收支的矛盾进一步加大,综合判断,财政赤字和举借债务将成为地方政府财政运行的 “新常态”。[2]在经济新常态下,地方政府的偿债财力会受到很大影响,地方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剧,虽然财政部推出的债务置换可以很大程度地化解短期违约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但是地方债务的规模或存量却不会因此而减少,其长期信用风险依然存在。因此准确分析和评估地方政府在 “十三五”时期的风险,既要考虑负债总量,又要衡量偿债压力,这对于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稳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最具权威的数据来自于国家审计署的审结报告,其全面审计有两次:第一次是在2011年,审计了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截至2010年年底的政府性债务,并在2011年6月公布了全国汇总性的审计结果;第二次是在2013年,审计了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截至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并在2013年12月公布了全国汇总性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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