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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16-07-05吴邓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财产纠纷运营商

吴邓

摘 要:随着网络的兴起和网络虚拟社区、网络游戏等的普及,伴随而来的涉及虚拟财产案件也愈来愈多,已经成为各国国家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却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到法律明文保护,近些年来,诸如韩国等诸国已经开始审视并逐渐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仍然没有明确的官方态度,尽快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从各界不断涌现的呼声中反应出来。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关于虚拟财产的含义,学界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能够为用户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账号(ID)、游戏币、虚拟装备等。而广义上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在网络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一切社会关系的客体,它并不是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中。它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金币、虚拟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箱、网络寻呼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空间虚拟性、技术限制性、可交易性以及价值性的特点。在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虚拟空间与期限内,已经体现了它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的呼声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予以保护。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是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特征决定了它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二是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三是司法实践表明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二、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仍然没有推出针对性的单独立法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使得实践中无法可依。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滞后性相对严重,目前缺乏针对性的立法,只能从《宪法》和《民法通则》上有关于公民合法财产的条文中寻找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而络虚拟财产侵权类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中吸收了社会发展中逐渐成熟的各种权利类型,但仍然没有包含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部分的内容。而现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多是关于网络安全的规章或是管理办法,缺乏比较成熟的网络法律体系,因而加快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性立法是实践的需要,也是解决纠纷,规范网络发展的需要。

(二)司法存在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发生在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第三人(此处第三人指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以外的人)之间,按照纠纷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纠纷主要发生在运营商和玩家之间,这类纠纷主要分两种。第一种是因为游戏玩家的网络游戏数据丢失而导致虚拟财产毁损的纠纷。第二种纠纷主要基于运营商停止了网络游戏的运营。第二类纠纷主要集中发生在玩家与第三人之间。根据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分为:因第三人盗取玩家的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因虚拟物品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近年来,我国因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案件层出不穷,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最终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因此,只有建立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更加有效地处理好此类案件纠纷,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权益。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法律保护完善建议

1.民事法律保护

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实体问题,可以在现行民法和合同法框架内,具体适用债权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通过出台有关规定,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及认定方法,做到有法可依。例如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因此从立法角度,解决与虚拟财产有关问题,先完成对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为一种私有财产,而后利用现有的相关民事法律调整涉及虚拟财产权益关系的行为。

2.刑法中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作扩大解释

盗窃罪作为一种财产犯罪, 法律对犯罪对象未作具体规定, 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把盗窃罪犯罪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随着社会不斷发展,刑事立法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司法保护范围也相应的由一般有形财物扩展至无形财物。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发布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标准,为各种虚拟财产提供对应于现实价值形式的评估,在纠纷发生时提供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4.制定虚拟财产行政法保护

网络经济己经逐渐独立形成了产业,专门制定一部《网络信息法》或《网络虚拟财产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应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相关纠纷进行规范,确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而哪些是一般的民事侵权。建立健全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以杜绝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利。

(二)司法保护完善建议

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一也就是受害人要证明加害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有前因后果的客观必然联系。而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由于前述多次提及的运营商与网络使用者地位不对等的情况,我们建议其因果关系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来规制一一也就是说,由运营商就其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能够证明的可免除其赔偿责任,反之,则推定有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高梅:“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3月第2期

[2]武宵宇、胡润:“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4月

[3]刘秀娟:“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2月第1期

[4]李洁:《论网络虚拟财产上的权利及保护》,2012年4月

[5]陈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2012年4月

[6]王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12年12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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