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建设:先补齐生态补偿制度短板并体现国家事权
2016-07-05苏杨
中国发展观察 2016年11期
苏 杨
国家公园建设:先补齐生态补偿制度短板并体现国家事权
苏 杨

苏杨,环境科学博士。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管理世界》杂志社副总编辑,兼任国家发改委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核心专家组成员。主要专注于人口、资源、环境政策的研究。
国家公园建设的相关内容,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体现在主体功能区一节中,这是因为本质上,其属于国土空间按功能使用的重要措施。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即为以下的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严格说来,这个分类有明显错误,参见笔者发表于2009年11期《自然资源学报》上的文章“自然保护区就是禁止开发区吗——主体功能区划中禁止开发区划分标准研究”)。这些保护地都属于重点生态区域,但其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除了自然保护区外竟告阙如。建立专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多类保护地加强保护、体现全民公益性的前提和关键举措。根据2016年4月底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明确风景名胜区等多类自然保护地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专项地位且在补偿中要体现国家事权。

图1
多类保护地的管理问题仍较普遍
1.保护需要加强
我国的自然保护事业成就斐然,其中的自然保护区建立60年(1956年始建)来成效巨大,但仍然存在诸多保护问题。比自然保护区问题更多的是其他类禁止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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