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数学思维特性的认识
2016-07-02吴敏发
试题与研究·教学论坛 2016年14期
吴敏发
在现代心理学中,思维被理解为“受社会所制约的,同言语紧密联系的,探索的和发现赞新事物的心理过程,是对显示进行分析和综合中间接概括反映现实的过程,思维在实践活动基础上由感性认识产生并远远超出了感性认识的界限”。也有人说:“思维是人脑对客观显示概括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与内部规律性。”把他们的叙述概括起来:思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反映,二是有意识。能反映,在这点上,人和动物是一样的,反映的仅是事物的个别属性、个别事物及其外部联系,属于感性认识。有意思,这是指人和动物的一个显著区别,人脑可以产生意识(头脑中已有知识和直觉摄取知识的习性),而动物没有意识。
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属性的反映;反映的方式不是直观的、零散的,而是间接的和概括的:(1)思维要依靠感性认识,但远远超脱于感性认识的界限之外,去认识那些没有直接感知过的或根本无法感知到的事物,以及预见和推知事物发展的进程,其间接性关键在于知识与经验的作用,它随着主体知识经验的丰富而发展起来的,因此知识和经验对思维能力有重要影响。(2)思维之所以能揭示事物的木质和内在规律性,主要来自抽象和概括的过程,以大量的已知事实为依据,在已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上,舍弃个别事物的个别特征,抽取他们的共同特征,从而得出新的结论。
数学思维通常是指人们在数学研究与数学学习活动中思想的或心理的过程与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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