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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仪式间重寻法律信仰

2016-07-01叶晓蒙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公开

【摘要】当前社会法律权威性不高,公民对法律缺乏神圣体验。这固然与历史、文化的因素密切相关,但法律仪式对公民法律权威感的提高、法律信仰的重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近来的贾灵敏案件为例,探讨法律仪式的必要性以及其对于提高法律信仰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法律仪式;法律信仰;公开

一、法律仪式的定义

“仪式”在我们的汉语词典中一般指举行典礼的仪式。从文明的发展史上看,最早的仪式是与自然、图腾以及对于权威的崇拜联系在一起的。此后,“仪式”又往宗教方面发展,统一代表宗教活动。谈及仪式,它往往具备几方面的特征:第一,与正式的庆典相关联,由此具有正当性。第二,由权威人士主持,以获得大家的普遍认同,同时增加仪式本身的权威性。第三,仪式往往与特定的群体紧密相连,严格执行,为公民相互认同提供基础。

“法律仪式”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仪式。仪式的存在,为法律的公正程序和权威提供了适当的表现形式,大大提高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可。狭义上看,法律仪式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的特殊服饰,国家领导人和司法人员的就职仪式,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法庭布置及证人宣誓等。本文将从广义上探讨法律仪式,法律程序设置和整个法庭审判都是一种法律仪式,更多地表现为司法上的规则。

二、法律仪式的必要性

“正义不但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也正如伯尔曼教授所言:“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通过仪式,法庭之上的每个人才能够各司其职,不至于深陷“我就是我”的自由中,每个体的个性服从于法律的程序,正义的崇高理想——公正、平等才能引发全体共鸣。

(一)法律仪式印证法律权威

法律仪式,通过将法律运作程序化、规范化,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使得整个运作的程序更为稳定。强世功教授指出:法官的神圣性与其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也与具体的司法过程联系在一起。贾灵敏案件中,贾遭遇强拆后的维权、自学法律、普法成为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我们姑且不论其中具体细节如何,当律师表达被告人的请求: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承诺,使用大法庭、允许公民旁听、网络直播。法院却坚持选择了位于偏远乡村的河洛法庭,偏远的位置、不便的交通、只有二三十个座位的乡村法庭,让人明显感觉是为了控制听者的数量。案件的不公开,使得法律权威大打折扣。此后法律事实上又有极大出入,派出所下达通知后律师与证人提前入住被宾馆拒之门外,当地执法、司法机关的系列举措令人困惑,法律的权威也渐渐模糊。我们重视仪式,因为仪式先于权力,是公民权利的重要救济途径。统一的仪式凝聚了统一的信念,这才使得审判结果令人信服。无公开就无正义,眼不见则不接受,法律仪式当然要公开地进行。

(二)法律仪式推进法律职业文化的发展

一个共同的语境能促进广泛的心理认同,相似的行为规范、相似的知识背景、相似的法律思维,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能够更好地走向一致。法官的统一服饰,也使得他们更容易感受到内在的统一性。法律仪式亦赋予法律活动的参与者各自的法律责任,促发自觉的警醒,以法律、职业道德去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贾案之中,庭审前夕,辩护律师入住被拒。法庭附近道路戒严,律师的律师证甚至要被交通警察查验。具体庭审过程里,贾的情绪激动,宣布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并放弃自我辩护,并非对律师的不信任,而是对于程序的抗议。庭前法官曾承诺与律师充分沟通,后单方面宣布开庭时间,导致原定两位辩护律师由于开庭时间冲突无法参加庭审。法律仪式彰显法庭的权威,也借此赢得民众的普遍顺从。仪式因保护权利、维护公正而存在,自然公正原则里就早已强调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贾案中律师能否充分行使辩护权,不仅关乎结果的公正性,也关乎整个职业共同体对于法律的态度。

(三)法律仪式重塑法律信仰

伯尔曼教授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为法律不仅关乎利益、比较,更关乎人的情感、信仰。法律失去这种热切而深沉的信念,也将失去其生命力。“凭借它们在司法的、立法的和其他仪式中的符号化,司法正义的理想主要不是被当作某种功利的东西,而是作为神圣之物,主要不是作为抽象的理念,而是人所共享的情感得到实现:共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对公正审理的要求,对法律不一致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憎恶,以及对合法性的强烈诉求”。

贾案案里案外的每一个人翘首盼望的也正是这样一种公开、公正的仪式,固定化、程序化的仪式赋予法律、法官以权威,收获公民的普遍顺从,通过此维护法律神圣的品格。这种品格一旦失去,法律的作用也将微乎其微。以仪式重塑法律信仰,将是当下信仰缺失的重要救济途径。

三、如何看待法律理性化与世俗化的趋势

立足当前法律日益工具化的现实,伯尔曼教授“法律必须被信仰”的论断亦引发不同意见。“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法律的工具化是从法律诞生之初就出现、并且仍然在持续进行的必然局面”。我们承认这样的事实,而这与法律必须被信仰的论断也并不必然矛盾。

理性与信仰可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理性为信仰提供论证,信仰为理性确定方向。“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这也正反映了理性与信仰的关系。人是有情感的动物,却也不缺乏理性,理性是我们正确思考问题的前提。人不仅会精于分析、计算,也有自我的信仰与追求。理性带给我们的思考永远只能是有限的,我们心存困惑,无比好奇,常埋一颗信仰之心。今天我们强调仪式,突出理性,不是因为它们的规范化,而是这样的仪式让那些人之为人的情感得以实现:对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反感、对平等相待的热望、对合法行为的强烈诉求。这样的一种梦想、激情支撑之下的法律信仰,正是法律永葆生机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作者简介

叶晓蒙,女,浙江乐清人,宁波大学本科在读大三学生,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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