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新规的总则和定义评析
2016-06-27李京泽
银行家 2016年6期
李京泽
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修订并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文简称“新规”),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新的办法相较1997年的版本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对其总则和定义部分做一专题分析。
出台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7年借鉴国际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文件历经近二十个年头,终于在最近推出了全新的版本,其间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历经多个版本的修订,国内信用证司法案例不断推出,且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而制定的。尽管从1999年中国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算起,国内信用证已走过了15个年头,但很长一段时间内,除个别银行外,大部分银行均未涉猎该领域。自2009年起,受监管及经营环境如贷存比、经济资本等压力的影响,国内信用证受到中小股份制银行、外资行、城商行等的高度重视。2009~2011年开证金额平均年增长率达到134%;2011年,全国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2013年已突破两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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