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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言词原则的最优价值及其实现

2016-06-24薛琪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刘++斌++薛琪

摘 要: 我国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吸收和借鉴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优良因素,但受国情的影响,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仍未全面确立。如何正确看待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以及如何在中国司法语境下实现它的价值,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在我国引入直接言辞原则后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异化表现。针对异化问题,采用最优价值评估方法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进行分析,指出其最优价值为个案公正价值,对直接言词原则制度内容分析,可明确直接言辞原则与我国诉讼实践的差距。应通过法律制度完善与司法努力两个路径来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最优价值。

关键词: 审判; 直接言词原则; 最优价值

中图分类号: D915.16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6.02.024

一、问题:中国传统司法对直接言辞原则的排斥

(一)引入直接言词原则的目的

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过程中对于正义与良法美制不懈追求的产物。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亦无论何种类诉讼,法庭审理采用的普遍且主要的方式就是直接言辞审理。以至于世界上诸如中国等现代法治发展的不断完善国家也引入该原则改革本国诉讼庭审方式。

法庭审判的基本目的是查明事实、准确裁判,而查明事实是准确裁判的基础。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公开的、平等的、可信的审理方式,也使得法庭裁判更为当事人信服、更为社会接纳、更大可能地接近事实真相实现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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