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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水电企业落实增值税退税政策研究

2016-06-13王晓飞

财会学习 2016年11期
关键词:水电优惠增值税

文/王晓飞



大型水电企业落实增值税退税政策研究

文/王晓飞

摘要:2014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此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对于大型水电企业准确落实优惠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充实企业资金,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水电;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

2014年2月12日,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简称新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大型水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大型水电企业年增值税退税额在2亿元左右,对于充实企业资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规定

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同时,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小浪底电站和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电站原有增值税退税政策(简称旧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二、政策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与旧增值税退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退税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把适用时间进行了追溯调整。

(一)政策适用范围

新增值税退税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既包含原适用旧增值税退税政策的企业,又包含其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原装机容量达不到100万千瓦,但经过分期建设、扩机,以及技术改造升级后达到100万千瓦的,也适用该政策。同时,分期建设、扩机,以及技术改造升级的机组销售自产电力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也予以退税。

(二)政策适用时间

按照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小浪底电站以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电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其他电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所有电站执行新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届时无相关政策出台,则自2018年起自动取消该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由于新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2014年2月12日发布,因此符合退税政策而未办理退税的企业,可以自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追溯调整,申请退税。

三、增值税退税申请

符合新增值税退税政策的企业应积极主动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协商退税审批流程和退税申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按照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应当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第一,《电力生产许可证》。按照规定,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均在增值税退税范围内,明确记载有企业所属各机组装机容量的《电力生产许可证》,是证明企业具有退税主体资格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资料。

第二,增值税核算和管理方法。企业依照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增值税核算和管理方法,是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是进行增值税退税核算的基础。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己使用的增值税核算和管理方法,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退税审核审批。

第三,退税期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明细及进项税额转出额明细。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和进项税额明细及进项税额转出额明细,是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基础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将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制度,审核企业申报的应纳增值税和应退增值税额正确与否。

四、准确办理退税业务应注意事项

按照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在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2013 年-2015年)和12%(2016年-2017年)时,才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这样就需要企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以及实际税负。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对上述事项的规定和限制,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间的分摊。

(一)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税负=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额来计算。实行增值税退税的水电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由于该类企业为水力发电,生产中不消耗或很少消耗其他资源和能源,所以每年只有少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为机器设备修理修配和新购办公机器具的进项税额,约为1,000万元/年。以某实行增值税退税大型水电企业为例,多年来增值税税负维持在16%-16.95%之间,增值税税负非常高,明细见表1:

表1 某大型水电企业近5年增值税税负明细表 单位:亿元

(二)进项税额抵扣额

进项税额抵扣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以及上述4项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比如:食堂、职工宿舍楼购买物品,因保管不善丢失、霉烂变质的物品的进项税额以及购买这些物品时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在事项发生的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减少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退税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以准确核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同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间准确分摊。明确用于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直接在退税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无法区分用于退税产品还是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在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间按收入比例分摊后抵扣。

(三)增值税实际税负

按照《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退税企业在2015年底以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部分,予以返还;2016年至2017年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部分,予以返还。也就是说2015年底以前,退税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8%,2016年至2017年实际税负为12%,如果没有新的政策,自2018年起,将取消增值税退税政策,届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将超过16%。

(四)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退税企业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以及抵扣的多与少,在存在退税的前提下,增值税实际税负都是一样的。抵扣的多了,交的增值税就少了,相应退的也就少了;抵扣的少了,交的增值税就多了,相应退的也就多了,最终增值税实际税负是一样的。

(五)进项税抵扣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销售收入=1-成本费用总额/销售收入。当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时,进项税额成为成本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形成资产价值的一部分,但相关折旧或摊销将形成成本费用的一部分,最终将增加企业成本费用总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减少企业所得税。

在存在增值税退税的前提下,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少抵扣,将会形成企业总体税负下降,少交税款,人为造成偷漏税,形成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作者单位: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

上接(第170页)

理取得较多进项税法票并及时通过认证才能降低税负。

施工企业不自觉地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审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复核,施工企业进项税额将无法及时扣抵或无法抵扣,致使税负增加,甚至会吞噬到企业全部利润。征税方式的改变,使施工企业在降低税负的利益驱动下自觉主动地将外部税务管理由“松散型”向“规范型”转变。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内部税务管理也将由“松散型”向“规范型”转变

如前文所述,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基本没有税收筹划空间,而且外部征税环境相对宽松,营业税实际纳税人为施工项目部,并不是公司法人,所以造成了公司总部对各项目部内部税务管理的“松散”。

建筑业“营改增”需要汇总纳税,需要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统一核算,内部税务管理将由“松散型”向“规范型”转变。同时总分支机构之间复杂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结算等工作,也需要转变税务管理方式。

四、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管理的要求

为尽快适应营改增后的这些转变,施工企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企业应该变被动纳税为主动纳税,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做到合理节税。可以选择纳税成本最低的经营模式,提高纳税质量,降低纳税风险。

(二)凸显增值税特色

建筑业应该适应国家政策转变,制定凸显增值税特色的税收内控制度。例如,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制度,确认增值税发票使用安全;修订采购业务内控流程,确保物资采购可取得增值税抵扣。

(三)提高税务筹划管理水平

加强涉税业务税务管理,一要设立税务专岗,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二要加强培训,提高全体职员对增值税的认知水平。因为同样采购一个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完全不同。三要做好财务计划与分析,加强对企业重要经营活动、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

(四)提高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企业纳税所涉及到的风险较大,我国《刑法》第205 条明确规定了利用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更须重视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风险管控能力。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使得建筑业的各项税收业务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转变,因此企业应该及时发现营改增带来的重大影响,详细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营改增后新的要求,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廖国桢.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务影响及应对措施的分析[J].经济视野,2015(2).

[2]汪治国.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5(18).

(作者单位: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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