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电企业落实增值税退税政策研究
2016-06-13王晓飞
财会学习 2016年11期
文/王晓飞
大型水电企业落实增值税退税政策研究
文/王晓飞
摘要:2014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此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对于大型水电企业准确落实优惠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充实企业资金,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水电;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
2014年2月12日,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简称新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大型水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大型水电企业年增值税退税额在2亿元左右,对于充实企业资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规定
新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同时,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小浪底电站和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电站原有增值税退税政策(简称旧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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