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名品牌丧失商销性的判断标准
2016-06-08王蕾
航海 2016年3期
王蕾
〖提要〗
随着自贸区的扩大开放,海商事纠纷案件中会越来越多地涉及新的知识领域,本案例值得推荐的部分在于对货物损失金额的分析认定。从公众知名商品的商销性,到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海运代理人与收货人的密切关系,以及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推断货物的损失金额,公众知名商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全损。
〖案情〗
原告:杭州杭丝时装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美集物流运输(中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1日,ESPRIT欧洲公司向原告订购一批女式服装,海运至德国,价格条款为FOB上海,原告实际出运货物为6 075件,货物单价为41.40美元,总价为251 505美元,扣除相关贸易减价后,原告开具的发票显示实际应向买方收取的货款为243 959.85美元。
原告备货完成后,于2012年7月6日在被告提供的订舱网站上申请订舱,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确认原告的订舱请求已被批准。订舱完成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通知,在被告网站上自行打印交货通知,交货通知上显示仓库系上海礼才物流有限公司。2012年7月23日,原告根据该交货通知的指示将货物送至上海礼才物流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上海进才物流有限公司仓库。上海进才物流有限公司收货后,开具了收货凭证。
2012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原告存放涉案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失火原因是排风扇线路短路,货物共计6 075件,其中734件烧毁,547件过火,984件需要换塑料包装,共计2 265件货物受损不能发运,3 810件货物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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