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影视作品改编权范围的界定
2016-06-06刘军殷实
商 2016年17期
关键词:影视改编
刘军++殷实
摘 要:影视作品的改编权的范围界定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这之中的核心问题在于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权利划分的厘定;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学界上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而实务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准则。这些问题在某电影侵权案中得到进一步放大,学界和实务中应更加重视这些问题的探究。
关键词:影视改编;改变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日前,某小说作者起诉某导演及几家影视公司,称被告将其小说改编成电影但未给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此外,原著作者认为电影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万元,并停止侵权。此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笔者认为关于影视作品改编权范围界定的判定问题急需学界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而关于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范围如何厘定对此案的判决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影响。2016年4月15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但当庭并未进行宣判。此案的焦点在于电影某电影对原著小说的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进而是否构成对原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一、影视作品改编权的权利内涵与范围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改编权的权利本质内涵上讲,改编权所控制的是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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