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公司法中“章程另有规定”相关制度的分析

2016-06-06李梦月

北极光 2016年4期

李梦月

摘 要:《公司法》的内在核心是私法的意思自治,其实质是股东自治,章程自治,公司自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是《公司法》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于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第七十一条对之做出了相关规定,条文中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赋予公司股东极大的自治权。在实践中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自治的冲突也引发了众多学者对于两者关系的探讨。本文主要对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关于章程“另有规定”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以厘清法律规定与章程自治二者的关系,同时对七十一条规定在实践中之不足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股权转让章程另有规定;制度完善

2005年《公司法》第71条前三款在1993年《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性规则。然而在对股权转让一般性规则加以完善的同时,新《公司法》第71第4款开创性地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公司参与者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的转让有没有边界? 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股权禁止转让”是否有效? 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应该是有效的。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最好法官。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结果,是他们 “选出”的公司法规则,即排除了 《公司法》标准条款的适用,因此应当尊重股东的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第一,违反了经济学原理。股份具有财产性,财产具有流通性,禁止转让股权将导致财产的停滞,无法实现股东的利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