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那推理理论的形式主义理解及其局限*
2016-06-05黄翔
●黄 翔
一、问题缘起
推理(reasoning)通常被定义为这样一种认知过程(cognitive process):在这个过程中,认知主体从被称作为前提的一组信息集合,推导(infer)出被称作为结论的另一组信息集合。因此,推理由三个部分组成:推导过程(inference)、前提(premise)即原始信息、结论(conclusion)即推导出的信息。主导西方思想界的看法是,推理的规范性原则是逻辑规则,因为逻辑原则规定了结论从前提推出来的有效性(validity)。由于逻辑研究只着眼于推理规则的形式问题,而与前提和结论的内容无关,因此,推理的有效性只依赖于其逻辑形式的正确运用。就是意味着,只要推理结构在形式上正确,其结论的导出就是在逻辑上有效的,而不论其前提是否为真。这样,推理的规范性问题就完全归结为形式逻辑规范。在本文中,我将这种理解推理方式称为“形式主义理解方式”。推理的形式主义理解方式的规范性除了与推理内容无关这个特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与境况无关。这就是说,推理产生和操作的具体背景和心理条件都与推理的有效性无关,无法影响对推理优劣的判断。
形式主义理解方式是二十世纪逻辑史研究所采用的基本方式。内尔夫妇(Kneale and Kneale)和波亨斯基(Bochenski)的形式逻辑史研究是典型的例子。①William Kneale.and Martha Kneale.The Development of Logic,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62;Bochenski,I.M.Formale Logik,Verlag Karl Alber,Friburgo/Munich,1956.他们将逻辑史解释为前人如何努力地将推理的逻辑形式发展到现代逻辑的过程。从现代逻辑的视角出发,他们试图确定某种现代逻辑的观念是在哪一历史时刻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发现”,并以此来衡量古人的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