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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变迁中的死者名誉保护问题研究

2016-06-01郑光慧

今传媒 2016年5期

郑光慧?

摘 要:英美国家将名誉权视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由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不能以死者名誉受到侵犯提起控诉。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明确,中国法律保护死者名誉。保护死者名誉作为与众不同的法律理念,必然体现中国人特有的文化心理。但在一个媒介急剧变革的时代,媒介的变迁促成传播在本质和过程上的变化,会改变人的思维方式以及外部环境。因此,本文意在考察死者名誉保护中的文化根源以及媒介变迁对死者名誉保护的影响。

关键词:媒介变迁;死者名誉;脸面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5-0034-05

在英国美国侵权法中,死者名誉不受保护。而在我国,死者名誉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始于实务界的判例。1987年6月,死者之母陈秀琴控告魏锡林及《今晚报》侵害其女吉文贞(艺名“荷花女”)名誉,开了死者名誉保护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充分说明保护死者名誉的依据时,实务先行,学者们(杨立新,1995;麻昌华,1996)再为其找理论依据。由此,我国对死者名誉保护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杨立新(1995)在《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中,将死者享有延续法益作为保护依据。但学者麻昌华(1996)质疑“死者拥有延续法益”这一论点。讨论仍未尘埃落定,但以法律形式承认死者名誉已成既定事实。

承认死者名誉,作为与众不同的法律理念,一定程度上,必然折射出中国特有的文化心理,其中包含着中国人心理与行为中不可撼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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