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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利弊分析及其完善途径

2016-05-30王志泉任娟玲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3期

王志泉 任娟玲

[摘要]互联网正日益成为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重要渠道。网民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发扬直接民主,促进立法民主化,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有利于防止立法中的部门本位主义,使法律更加公平;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培育公民的民主和法治素质。但网络民主具有虚拟化、去权威化、无序化、民粹化等特征,使得网民参与立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各级政府应拓宽网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参与机制和形式,科学总结和合理吸纳网民意见,兼顾立法专业化与民主化的要求。

[关键词]

立法民主化;网络民主;民主与法治;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3005105

近年来公民对立法的参与作用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立法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1](P18)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2](P13)当前互联网已成为反映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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