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再析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完善

2016-05-30杨清

大东方 2016年1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存在问题

杨清

摘 要:再审程序是指案件在初次进行法律宣判时的法律效力是错误的,为了纠正初次审判时所犯的错误,将对该案件进行第二次宣判的程序。但是再审程序中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尽管我国对于再审程序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但是在实行过程中某些问题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此,本文将从再审程序的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再审程序;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一、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运行情况

再审程序的目的是将被法律宣判的法律效力错误后对其进行纠正,使得案件得以公平的处理。在我国再审程序中有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申诉难”,百姓无法借助于法律来维护自己,这是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国家在努力的对其进行修改,但是效果都是微乎其微。

(一)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现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程序并不是常规的一审、二审程序,而是经过这些程序的审判之后的审判结果是错误的,但是因为审判已经结束,所以结果已经起到了相关的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及时的补救,避免错误发生的一种程序。

1.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想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项规定的改革实际上将再审程序只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权转移到了可以由低級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程序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所引起的再审

初审宣判错误是法院的责任,所以人民检察院可以自己抗诉之前的审判结果,让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再次审判程序,也可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向同一个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这是一种检察院可以向与自己同级的法院申请再审程序的一种肯定。

3.人民法院主动启动

不同级别的法院院长都有责任对初次审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结果进行检查,若是发现宣判结果或是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就要及时与相关人员探讨申请再审请求,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也有权利对错误结果实行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具有启动再审的主要主体。

(二)再审程序启动事由

(1)法院具有对审判结果错误的判决实行再审的请求。

(2)申请再审程序的条件是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都可以实行再审申请。

(3)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请求的条件中不包括对调解书的抗诉,其余的就可以实行再审抗诉。

二、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诉权受到很大的限制

对我国的立法进行观察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受到人民法院的众多限制,因为无论是再审还是初审所有的权利都在人民法院手中,若当事人想得到有效地保护的权利都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处理,可是因为立法的明确规定使得法院的法官会机械的以当事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要求来限制当事人得到再审的权利。

(二)审级安排不合理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受理法院的规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利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这样是为了减少各级法院的诉讼成本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而并没有站在当事人的位置考虑,导致再审程序的缺陷,且进行再审程序一定要与第一审及第二审区分开来,因为再审程序的目的是减少因审判错误而发生的一系列不可预计严重后果。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体现出再审程序的特点,若是再审法院的级别没有二审的级别高,这与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违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人的价值观是多元化的,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实事”的要求过于绝对化,人们应该更改自己对“实事求事”的理解,不要一味的注重实体,程序也是至关重要的,它在再审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即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也体现了诉讼的效率以及程序所带来的利益。人们也要更改对“有错必纠”中的错,要把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转变过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原则违背了法律稳定性,所有的判决都是基于法律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这是维护社会关系的必然条件。

三、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应当坚持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意义是指当事人有权利维护自己程序利益及实体利益,但是这些维护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虽然是公权性救济方式,但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其解决纠纷属于“私法”领域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理应有自我决定的权利。在诉讼制度设计上,民事诉讼法是在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的条件下进行审判的,包括掌握的证据、程序的利用等。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选择权,既然法院依从民事诉讼法在初次审判中维护了当事人的众多权益,那么也就应该尊重当事人进行再审程序的权利,达到诉讼与处分权的相互平衡,这样才能达到诉讼的最高境界。

(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当审判结果错误发生后,再审程序依然在本级法院进行有众多的局限性,不仅增加了本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也使得当事人的心理诉讼请求得不到安慰,若是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再审程序,不但减少了本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压力,更好地处理一审,二审的案件的判决,也使得当事人的心理诉讼请求得到了满足,所以再审程序的运行也比较顺畅。

(三)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思想

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路途漫长而艰辛,首先要修改的是指导思想,要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下进行真实的追求,两者不能相反应用,这样会导致法律稳定性的破坏。再审程序的过程是废弃之前的终极判决,所以保持诉讼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不能穷尽证据,要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实体公正。

参考文献:

[1]黄良友.民事再审之诉若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0年01期

[2]徐健.论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J].法制与社会,2011年06期

[3]关晶.民事再审程序与既判力价值衡平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2-10-01

(作者单位: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科系)

猜你喜欢

完善措施存在问题
浅谈激励制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谈谈我国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完善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探讨
医院门诊一卡通收费信息化发展研究
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瞬变电磁在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中的应用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类课程教学新探索
初中数学高效课堂的创建策略
浅谈高校生物学专业遗传学课程的教学现状与改进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