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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约制度的构建研究

2016-05-30杨清

大东方 2016年1期
关键词:构建

杨清

摘 要: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婚姻习俗,在我国传统的早期型婚约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必要时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婚约。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条文中未明确规定我国的婚约相关制度,致使出现较多的婚姻诉讼问题,且无明确条文判定。本文依据域外婚约立法的成功经验, 对于构建完善、民主的婚约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婚约制度;国外立法;构建

一、我国婚约制度的现状及构建的必要性

婚约是男女双方自愿今后生活在一起,以结婚为前提的约定,婚约约定后,男女双方称呼为未婚夫妻。在我国传统的婚姻习俗中,订婚是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对如今的婚约制度仍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人们在订婚时所携带的礼金、物品价值逐渐升高;与此同时,现如今异地恋、异国恋使得交往的层面不断扩大,悔婚、退婚的频率也随之增加,婚约的破裂导致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订婚时双方赠予的彩礼、物件纠纷等。我国婚姻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上述婚约问题时,判决多以民法原则或司法政策进行裁决。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婚约解除及赠与物返还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就会出现同一类型的婚姻纠纷案件有不同的裁决,最终导致婚约制度的混乱。①

为了使立法与司法判决结果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就彩礼的处理做出了相应的对策。第10条:“当事人要求按照当地的习俗规定应如数交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曾一同居住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艰苦的。适用前款第(2)、(3)项之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该解释只适用于婚约彩礼纠纷的判决依据,而且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规定与我国民法理论有着严重的差异,很容易出现其他问题的隐患。因此,我国立法应否规范婚约, 如何规范婚约, 在当前形势下变得甚为必要和重要。

二、国外的婚约立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婚约普遍认可

《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规定:“不得根据婚约而诉请缔结婚姻。就婚姻不缔结的情形而作出的违约金约定无效。”《瑞士民法典》第90条规定:“婚约通过对婚姻的许诺而设定;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无其法定代理人的赞同,不对订婚承担责任。”《日本民法典》对婚姻制度无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法律判决时倾向,彩礼属于“以婚姻之成立为停止条件之赠与”。从以上地区民法典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婚约制度普遍采取认可态度,在民法典中亲属编中对本地区婚约制度加以规范。

(二)各地区民法对于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之规定与认定参考

《德国民法典》在第1297至1302條中对婚约加以规定,解除婚约的赔偿主要规定是:一方因重大理由而解除婚约,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重大理由而解除婚约,应向另一方订婚人及父母或替代父母行事的第三人就因对婚姻期待所为的费用或所成债务给予赔偿。赠与物因婚约未成而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瑞士民法典》中对于婚约解除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德国民法典》之规定相似,只是增加在无过错一方人格受到重大损害时,可请求一定金额抚慰金。

三、我国婚约制度的构建

(一)婚约的效力

摒弃传统的婚姻习俗,订立婚约时,需男女双方出自自愿的情况下方可成立;且双方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一方有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征得本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婚约无效:②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男女双方有一方患有遗传、传染的不应当结婚疾病,若在纠纷时已无该疾病,则婚约正常。

(二)婚约的撤销

其一,不满足成立要件的婚约。包括:约定婚姻的双方若其中一方为未成年人;双方中有一方表示不自愿或被迫而订立的婚约,比如其中一方受到欺诈、威胁,受害方可以在形式独立权利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其二,约定婚姻的男女若出现一方或是两方已有其他配偶情况时,或是已约定婚约又与其他人结婚。受害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受骗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出现重复订婚,撤销权利应由先行订婚的受害方行使。

(三)婚约的解除

包括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和诉讼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双方订婚后,还与其他男性或女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②订婚后夫妻双方有一方不知去向两年以上;③订婚后,双方一方死亡;④无理由延迟婚期或随意悔婚;⑤其他重大事由;双方解除婚约后,在婚姻法中自当失效,若出现第二项情况时,不能明确对方想法时,在知晓解除婚姻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解除婚姻。

(三)婚约的损害赔偿

婚约双方当一方存在过错且给对方造成巨大损失并要求解除婚姻的,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承担责任。没有出现重大原因而解除婚约的,应赔偿订婚人及其家人就对婚姻的期望及信心承担的费用给予相应的金钱赔偿;同时还应赔偿另一方订婚人因为出于对婚姻的期待而采取的其他影响职业或职业地位的措施而受到的损害。若只因为一方的重大错误导致另一方受到过大的人格损害,犯错误方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

(四)赠与物的返还及诉讼时效

双方订婚人在进行婚姻约定时,会给予对方金钱或物品作为新婚礼品,解除婚约时可以根据赠予方意见请求返还,因婚约而产生的返还赠与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可通过其中一方知晓婚姻解除或是死亡之时有效。

注释:

①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53 页。

参考文献:

[1]张学军.《英美法系国家“违反婚约之诉”介评》.《法学评论》2007 年第2 期

[2]张学军.当代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南京师大学报》,2005 年 5 月第 3 期

[3]张学军.论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性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 年4 月第 15 卷第 2 期

(作者单位: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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