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2016-05-30朱北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儿童
摘 要:由于儿童自身的生理心理的特点,其权利内容与其他人权的主体并不能完全重合,如果能宪法的高度关注保护儿童,将会使儿童的权利更好地受到保护。本文以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为中心,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剖析,对加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儿童;权利;宪法保护
儿童时期对儿童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孩子的养育对家庭、民族乃至国家的未来都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如果能在《宪法》的高度关注儿童,将会使儿童的权利更好地受到保护。
一、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纵观中国的宪法发展史,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开始了中国百年的宪政历程。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都没有重视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确定了对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同时为现行宪法对儿童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现行宪法对保障儿童权益的规定有: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6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9条)。
二、我国宪法对儿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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