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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派之争表象看本相

2016-05-30高华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实证主义法学派在观念上与其他法学派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与自然法学派的区别联系让人印象深刻。前者讲求“恶法亦法”,注重法律的效力方面,而后者认为正义价值是定义法律的关键。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律的定义、运行和效力层面与自然法学派存在巨大分歧,本文就两者的区别的表象和本相做出理解解释,以期在树立法律观念上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识上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学派;实证主义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表象

(一)两者的来源和主要价值观念

自然法学派是十七、十八世纪的反封建主义的思潮中渐为突出的一派,它反对封建君主人为的酷法,认为封建实在法存在诸多违背宇宙和谐法则的内容,重视正义价值的自然法则,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洛克等。主要的价值观念是,法的本源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规律,而这也应该是人们寻求正义,制定法律的标准。相对而言,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自然界的法则,人类的道德正义之类云云不该是制定的实在法的范围,与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观念相反,认为“恶法亦法”,即即使实在法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违反人类正义原则也应该是法律,认为法学的范围就是实然法,它的创始人是J.奥斯丁。虽然其后该学派以凯尔森为代表的一门无法解释恶法遵守上的问题,但以哈特为代表的新派却巧妙地运用分离命题即法律不一定都要被遵守,守法义务的不必要性挽回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颓势,并且体现了其智慧的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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