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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2016-05-30刘浩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程序理念制度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在党的文件政策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由于之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一直奉行“侦查中心主义”,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起主导作用,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命运往往掌握在侦查机关的手中而不是法院的手里,因此,一旦侦查权力不受制约时,甚至出现刑事错案都不是稀奇的事情。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将为促进我国司法走向公平、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程序正义

一、1996年刑诉法与审判中心主义

1996年刑诉修改之后,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诉讼结构由过去的“公检法流水式作业”,转变为“控辩审三角式构架”。尽管如此,1996年以来,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依旧延续了流水作业模式,“考察我国的司法现实不难发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判确实没有中心地位”[1]。为何我国立法上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构造,但是,司法实践中依旧是“流水式作业”呢?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以规则创造事实

须知,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与其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如果仅仅将西方的审判中心主义、抗辩式诉讼模式等规则引入中国,对既有事实进行规范,以求以规则创造事实,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做鋪垫,常常会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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