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作为《联合国反腐公约》资产追回的民事诉讼主体
2016-05-30蒋圣力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蒋圣力
关键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民事诉讼主体;国家;检察机关
摘要: 国家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资产追回的民事诉讼主体,在理论上具有应然性、合理性、可行性。无论是作为被诉诸民事诉讼的腐败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作为因腐败犯罪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其国民的代表,国家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公约》缔约国,我国一方面应当对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修改,使之扩大及于国家,以履行所负的国际条约义务,另一方面则可以以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国家的代表,在外国国内法院提起旨在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 D993.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6)01008208
作为当前国际社会最为完备的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专门性国际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充分借鉴和吸收了既有的各类与反腐败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性规定,成为了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反腐败及其国际合作提供规范和指导的重要国际法依据。①
《公约》的主要创新之一在于设立了针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直接和间接追回法律机制,并且在直接追回法律机制中将民事诉讼作为实现资产追回的一项重要途径。根据《公约》第五章“资产的追回”第53条“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第1、2款的规定,②
作为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权利归属国的缔约国既可以提起民事确权之诉,③
通过提交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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