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间劝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6-05-30吴慧敏
大东方 2016年4期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0日19时许,黄某某与丈夫尤某某、女婿黄某某、女儿林某某在家中聚餐饮酒的过程中,因女婿黄某某要女儿林某某回婆家,林某某不回,尤某某也让女儿多住些时间。因意见不一,尤某某与女婿黄某某产生肢体冲突。黄某某为制止二人打架,用手打了黄某某耳光,并劝离二人,同时其丈夫劝尤某某要让女儿和女婿回婆家。后尤某某与黄某某因女儿回不回婆家的问题发生争吵,尤某某用手肘打伤黄某某,黄某某返回要劝架时,尤某某再次要殴打黄某某。为制止二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将尤某某推开,致尤某某头部着地受伤。次日,尤某某称头晕,黄某某要陪尤某某去医院检查治疗,但尤某某拒绝就医。受伤第三天上午,尤某某仍正常上班,下午尤某某到医院进行头颅CT检查,结果显示为脑挫裂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尤某某拒绝进行治疗,而让村医打点滴。2014年12月6日,尤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尤某某符合重度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分歧意见
黄某某的行为定性,在审查中主要存在以下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制止尤某某与黄某某的肢体冲突,将尤某某推开的力道过大,致尤某某头部着地受伤,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可以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黄某某为制止亲属间肢体冲突,用手推打架人的劝架行为,虽造成尤某某死亡的结果,但其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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