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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监管措施建议

2016-05-30姜茜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监管措施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姜茜

【摘要】: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互联网与金融业逐渐融合,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成为金融领域新的搅局者。在互联网金融各种新兴业态当中,网络借贷迅速发展起来,其中尤以P2P模式的发展最为迅速。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短、平、快的借贷模式,目标市场直指被传统商业银行忽略的小微金融行业,通过准确市场定位,有效满足了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因而呈现爆发式的增长。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模式;风险分析;监管措施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政策日渐成型。预计在此不久,我国首部专门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办法就会正式颁布实施。伴随P2P行业的调整,我国商业银行也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从监管的角度,警惕P2P新政策下可能会出现的局部金融风险积聚成为未来的监管重点所在。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稍晚一些,2007年国内创立了人人贷公司,首次将网络借贷概念引入中国。2008年,唐宁创立了宜信P2P网贷平台,以此为起点,国内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开始进入一个繁荣期,包括青岛贷款网、搜好贷、E借通等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大量涌现。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在发展初期大约只有20多家,其中活跃的也不超过10家,截止到2011年底月成交金额大约有5亿。随后的几年内,网络借贷进入了一个快速扩张期,自2013年开始,我国的网络借贷进入了以自融高息为主的风险爆发期,这一阶段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从240家左右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底月成交金额在110亿左右。2014年至今,国家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态度,并在政策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给予了大力支持,使很多始终关注网络借贷平台而又害怕政策风险的企业家和金融巨头开始尝试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组建自己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我国网络借贷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单纯中介型——拍拍贷。拍拍贷主要借鉴Prosper的模式,采用竞标形式来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借款人将借款金额和能够负担的最大利率等信息发布到官方网站上,网站将信息制成表格,然后贷款人会从列表中对选中的借款人进行投标。选择结束后较低利率的投标金额就会组合成为一笔借款。借款后,借款人每月定期向拍拍贷帐户打入应还款额由拍拍贷平台转存到贷款人的帐户里。拍拍贷的利率一般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自行商定,但会根据国家政策将利率设定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种:复合中介型——宜信。宜信的运营模式类似房屋中介和淘宝的结合体,公司负责收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相关信息,并负责联系并匹配双方的借贷需求。宜信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借款人的利率是宜信经过自身的信用审核来决定。

第三种:非盈利公益型——宜农贷。宜农贷通过网络平台将社会上爱心人士的富余资金出借给需要资金的农村贫困户。与宜农贷合作的MFI会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同时向宜农贷平台提供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宜农贷是非营利P2P网络借贷平台,但也会象征性地为出借人支付2%的利息作为对其爱心的回馈,合作伙伴小额贷款机构将会获得平台贷款所得的其他全部利息。宜农贷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借款农户不能及时还款、MFI合作伙伴的风险。

伴随着P2P网络借贷的飞速发展,难以避免会出现种种法律风险。就目前我国P2P网贷发展现状,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非法集资现象严重。在层出不穷的创新模式未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认可以前,非法集资始终是悬在P2P贷款公司头上的一把利剑。P2P借贷平台成立的初衷是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既不吸储、也不放贷是P2P贷款平台合法经营的底线,然而在发展中偏离中介本质的平台运营模式已经步入了灰色地带。目前许多P2P贷款平台的操作已经涉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2年6月3日,P2P网络借贷平台“淘金贷”上线,吸引了80多人投标,但6月8日淘金贷网站就关闭,其负责人携款超过100万元潜逃。

其次是系统性风险。在个别平台发生倒闭、跑路、非法集资等事件时,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并不会造成巨大威胁。然而,当P2P贷款行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倒闭潮相继出现时,针对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P2P模式中普遍存在通过构建虚假借款人搭建资金池进行资金错配,通过为投资人提供“保本保息”等担保措施,不断吸引新投资人归集资金以解决现实业务运行中的流动性问题,这种模式俨然已经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相类似,但实际上P2P贷款平台在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制度性保障上却未能达到传统金融机构的水平,P2P贷款平台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下无形中积累了风险,放大了杠杆效应。

第三是高利贷风险。目前一些P2P贷款平台为了避免高利贷协议,往往将名义利率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范围内,但通过“奖励”等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变相利息。“目前,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给出的借款利率一般在年化18%-25%,个别甚至高达30%,远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和法律规定。”虽然在市场旺盛的资金需求下,四倍贷款利率这一限制性规定的合理性已经广受诟病,但对于盲目追求高利率的借款人而言,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难以获得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现在P2P的发展,提出完善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的建议,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避免以上种种风险的发生。

第一,建立和完善P2P网络借贷独立信用审核及评级制。P2P网络借贷平台并非是专业的信用审核机构,不可能提供全面、专业化的信用评级服务,加之不能排除其利用其自身的便利夸大、虚构借款人信用评级,以不正当的方式与借款人或关联人分享利益。因此,最合理的控制手段是加强第三方独立信用审核制度的建设,在制度上分离平台的信用审核及评级功能,使信用审核的结果更专业、更独立、更公正。

第二,拓展和完善P2P网络借贷信用审核及评级的范围和制度。目前,除非借款人自己提供征信记录,信用审核及评级人,否则无法有效地获得完整的个人征信记录。如果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仅仅进行形式审核,无法保证信息真实性,因此就要求平台要从有公信力的机构获取更多的信息。在目前 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经营主体缺乏市场准入,市场较为混乱的情况下,也不宜将其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中去。

第三,明确平台法律地位,建立市场准入。目前我国P2P貸款行业之所以乱象丛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P2P贷款平台的法律定位不清。从P2P贷款最本质的信息中介性质上看,P2P贷款平台应当属于“信贷服务中介”,目前P2P贷款公司较为常见的注册身份为投资咨询公司或者电子商务公司,但相当一部分P2P贷款平台已突破了纯中介业务,其业务模式直接涉及金融服务,在此情况下又起着“准金融机构”的作用,应当符合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P2P贷款平台的核心功能为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在平台定位上,笔者认为将其定位为“信贷服务中介”更加有利于引导P2P贷款平台回归中介本质。

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适度监管的目标,促进P2P行业的发展,笔者建议可以对于P2P贷款平台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除了目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以及工信部备案以外,P2P贷款平台还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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