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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城镇化面临的困境与选择

2016-05-30赵冲中共辽阳市委党校辽宁辽阳111000

党政干部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农村经济新型城镇化工业化

赵冲(中共辽阳市委党校,辽宁 辽阳 111000)



我国新型城镇化面临的困境与选择

赵冲
(中共辽阳市委党校,辽宁辽阳111000)

[摘要]中国的城镇化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加快转变城镇发展方式,提高城镇发展能力和水平,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至关重要。世界经济史表明,推进城镇化是已经完成工业化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普遍规律,这也是我国加快实现现代化和如期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战略选择。我们必须通过一系列综合改革破解面临的困境和难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村经济

一、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意义

1.从经济规律看。世界经济史表明,推进城镇化是已经完成工业化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普遍规律,这也是我国加快实现现代化和如期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战略选择。工业革命以来,一个国家要成功实现现代化,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中,都借助了城镇化这个平台。实践证明,发达国家成为强国的过程,也是其城镇化率逐步攀升的过程。转型时期的中国,必须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着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最终实现现代化。

2.从国家战略看。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都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进行了部署,明确要抓好城市这个“火车头”,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在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推进城镇化,没有先例可循,单纯拿来主义不可行,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遵循规律,因势利导,把握好方向。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首次超过50%这个城镇化拐点,标志着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即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我国的城镇化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必须凝心聚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标准,真抓实干,破解改革发展难题。

3.从生产要素看。其一,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角度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力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根本的因素,离开了劳动者生产力就失去了内涵。劳动工具需要人去创造和使用,劳动对象需要人去作用,离开了人,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就成了不发生任何作用的废物。人们常说的生产力都是讲的社会生产力,即群体生产力,而不是个体生产力。群体生产力就有一个合力和分力问题,只有群体生产力中每个劳动者的奋斗目标一致,合力才能最大化发挥出来。中国已经进入到了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全国人民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常住人口,其需求无非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安居乐业。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帮扶下,在企业最大化承担社会责任前提下,居民必须最大化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努力让自己过上一天比一天好的日子,每个个体都好了,全民都好了,国家就好了。所以,要让生产力中最活跃的每个人内心都充满希望,从而创造价值。要让广大农村居民和转移人口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努力打造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和谐社会。

其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角度看。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最紧要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目标的关键在“全面”,这里的“全面”不光体现在涉及领域的全面性,也体现在覆盖人群的全面性,即“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的理念,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也揭示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发展成功与否,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否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新型城镇化面临的问题

世界经济史表明,城镇化率50%是个拐点,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标志,而且是与城市乃至于整个国家社会管理风险紧密相关的警戒线。大家比较熟知的历史事件有伊朗发生的霍梅尼革命,土耳其发生军事政变,巴西以及历史上的英国都在城镇化率50%的当口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事件。我国2010年的城镇化率是49.7%,2011年达到51.3%,说明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拐点阶段,因此,必须高度关注民生,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1.户籍制度问题。上世纪50年代的户籍制度沿用至今,已经成为阻碍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的主要制度性障碍。当前,我国有2.7亿左右农民工实现了职业转换和生活地域转移,但却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2014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49亿,城镇化率为54.77%,然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只有36.3%,两个数据之间的差异,根子在于当前户籍制度。客观地讲,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一直在不断推进,但没有实质性进展。原因之一是户籍附带着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地方政府苦于财政压力,没有足够的积极性为转移人口落户,近年这种状况虽有改变,但一些地方政府推出的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的农业转移人口,而针对外来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门槛仍然较高。部分城镇虽然实行了居住证制度,但配套措施跟进不够,农业转移人口在相关社会保障方面没有“市民化”。原因之二是城乡区域之间的二元结构。中国是政治资源参与分配的国家,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差别巨大,就像地理学概念中的自然资源分布区间分割线——“黑河腾冲线”标明的一样,该线的右下端既是自然资源的分布密集区,也是社会资源分布的集中区。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了追求工资性收入,离土离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城镇化无法实现,人口大量异地转移,导致“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现象,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2.土地制度问题。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如何配置土地资源事关城镇化建设进程。伴随快速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人地分离现象较为普遍,“谁来种地”“怎么收益”成为城镇化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部分地方政府采取了承包地入股到合作社的试点,但土地入股“非农化”时有发生。承包地流转,到手的只有租金;入股,则所有增值部分都能分享。但在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经常以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由,擅自集中农户承包地对外招商引资,搞强迫入股,画饼充饥,以经营权入股之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受到挑战。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土地流转缺乏长效约束机制,管理决策不善,经营监管不力,随意性大。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不能自由流转,需要通过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土地收益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拿大头,集体和农民能够分享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十分有限,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受到制约。此外,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非常有限,按规定只能在本集体范围内流转,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3.公共服务问题。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就业创业服务、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城镇化水平相辅相成,相互制约。新型城镇化以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民生与民权的代名词。但实际情况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并没有与城镇化率的提高同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半数的省、直辖市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城镇化水平脱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仍有障碍,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居住地不能享受再就业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体系有待健全,在城镇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率和保障水平偏低。第一代农民工已经面临养老问题,工伤和养老保险没有应保尽保,农民工没有被纳入城镇居民失业登记的统计范围和城市最低保障覆盖范围,住房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给不足,农民工居住条件艰苦,缺乏将普通外来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性住房的机制。

4财税金融问题。我国的财政支出存在严重的2/8现象,一度超过80%的财政支出集中在20%的区域,国家在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上总体以城市为主,尽管中央提出新增投入向农村倾斜,但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城乡差距很大。由于农业平均利润率偏低,农村有限的资金还在通过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流向城市。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没有纳入农民工公共服务专项支出,经费来源没有保证。各级政府在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事权有待于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应进一步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原则固化,没有根据区域内人口基数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地方财政收入大多依赖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地方政府经营城市、服务一方百姓的能力不强,极大制约了财政对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支持,多元化的城镇化投融资体制有待完善。此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待健全,针对农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产品研发不足,资金融通方面灵活性不够,严重制约了金融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持。

5.城镇建设和管理问题。城镇化建设一度存在只求速度和规模,不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情况,急于求成,贪多求大,把推进城镇化搞成了“圈地运动”、“造城运动”等,粗放、低水平扩张状态导致个别地方的城镇化率存在水分。地方在推进城镇化建设方面,普遍缺少长远规划,缺少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导致城市基础设施等硬件质量差,硬件建设与城市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软件”能力提高不协调。自然增长式的城镇化给城市资源和环境带来巨大压力,部分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出现了顽固的“城市病”,挑战了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的能力。部分中小城市承载新增人口的能力明显不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在吸引、留住、用好转移人口方面的能力十分薄弱,必将严重制约“三个一亿人”目标的如期实现。当前一些地方仍将城镇扩张、新城新区建设和土地资源大面积开发作为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抓手,其中不乏对自然生态和资源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对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没有底线思维,无限透支。节能减排工作没有严厉的长效考评机制,健康安全的环境质量和公平共享的环境公共服务得不到保证。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对策

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解决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各项改革基数的统计和测算,摸清底数。同时强化法制保障,让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有保障,尤其要保证居民部门的利益,底线是不受损,目标是追求最大化。政府部门要适当地退出利益博弈。要围绕新型城镇化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地”、“钱”等要素,通过深化一系列配套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转移人口转变身份、保障权益和尊严,最大化释放改革红利。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到2020年要努力解决1亿左右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落户问题,其他已进城但未落户的人口要通过建立居住证制度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当前,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是落实好农业转移人口在不同类型城镇落户的政策,疏堵结合,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且保证户口登记与实际居住地相一致。使户口逐步与各项公共服务脱钩,消除城镇内部依然存在明显的二元结构。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总之,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按照自愿分类、公平有序的原则,逐步提高户籍人口比重。

2.完善土地制度。我们必须本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根本要求,保障农村转移人口权益,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权,保障好“三权”对于顺利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至关重要。“三权”其实对应的就是“三块地”。一是对于承包地,加快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和担保。二是对于宅基地,要先试先行,稳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农村转移人口就可以利用这笔相当可观的财富作为他们进城后的安家费和事业启动资金,同时有助于城乡要素的交互循环。三是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其出让、租赁、入股,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实行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必须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防止侵蚀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与保护,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总之,要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触碰三根红线,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破、农民利益不损失”,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完善保障机制。

3.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一是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探索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成本由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居民几个层次共同分担。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要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增支因素,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口径计算,切实缓解一些城镇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而增加的财政支出压力。加快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稳定地方税源,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分配比例,提高其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土地财政。为了保证城镇建设资金链的接续,我们要改革投融资体制,优化资金链条的供给模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PPP)等方式参与城市基建投资和运营,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并做好对外资的监管。创新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允许其通过投融资平台发债等方式多渠道融资,从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二是通过金融体制改革,保证城镇化推进所需要的现金流。要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服务。该体系既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也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非银行机构,还有农村保险、担保、征信、农产品期货等机构。上述机构都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农村基础设施使用权能够抵押或质押,融通资金,为新型城镇化助力。

4.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等八个方面的部署,这既是关于共享发展的有效制度安排,也是我们推动共享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实现在常住地的农业转移人口“有活干、有学上、有房住、有保障”的目标,必须解决他们迫切需要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支持和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一是解决农民工进城的问题,必须把农民工子女逐步纳入到公立学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政府尤其要增加专项投入,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在城市乐业的本领。二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要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一些存量房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转型为以批量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这将极大地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更有助于消化巨大的房地产库存。三是改善城镇常住人口的居住条件,兼顾城镇和乡村的困难群众,既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实施范围,也要着力改善城乡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棚户区改造等保障安居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更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压舱石”。要在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不断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形成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总之,中央和地方要合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覆盖。

5.改革城镇建设和管理体制。城市是我国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要抓好城市这个“火车头”,其中小城镇就是“列车箱”。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这列火车能否跑得又快又稳,必须靠城市这个车头来带动。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一是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前瞻性,促进“多规合一”。二是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三是提升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智慧城市。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试点先行。国家的试点方案中,在东中西部省、市、县、镇,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确定了64个试点市镇,其中以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主。我们应该大胆探索整县改市,或者切块设市,这也是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启动大镇强镇改革试点,对于经济实力较强,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应该积极进行设市或改区的改革,注重经验分享,探索大镇强镇管理改革的新模式。统筹规划、地方为主、脱贫攻坚、综合推进,大力开发中西部地区,以城市群建设为载体,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根据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要素禀赋和绝对优势,培育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产业体系,做到“产城融合”。做大做强中西部中小城市和县城,提升人口承载能力,促进1亿人在中西部就地就近城镇化。建空间环境管控制度,形成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开发格局和城镇格局,确立环境资源开发底线,要坚持集约发展,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敬畏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着力提高城镇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宜居性。

参考文献:

[1]辜胜阻.非农化及城镇化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

[2]参见[美]沃纳·赫希.城市经济学[M].刘世庆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2.

[3]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世界城市化展望[OL].http://www.hse365.net/renjuhuanjing/yiju/2012051543201_2.html.

[4]李克强.协调推进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J].行政管理改革,2012,(11).

[5]马凯.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提高城镇化质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5).

[6]张占斌.推进我国城镇化的基本思路和体制机制[N].中国经济时报,2012-11-15.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9]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12]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13]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责任编辑宫秀芬

[作者简介]赵冲(1971-),女,辽宁辽阳人,中共辽阳市委党校经济与管理教研室主任、教授,辽阳市市级优秀专家,主要从事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03-0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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