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两大关键
2016-05-24王宗凡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3期
□文/王宗凡
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两大关键
□文/王宗凡

王宗凡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疗保险室主任
当前,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最关键的是如何筹资以及如何提供服务。
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照护保险需要单独筹资。毫无疑问,应秉承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仅针对职工)和参保者(职工和居民)个人缴费。所有参保者,不论就业与否、何种身份(包括老年人),都要履行缴费义务。非常重要的是,政府财政也要承担一定的筹资责任。一方面,参照居民医保,政府也需要为居民参加照护保险提供一定的匹配性财政补贴;另一方面,日益加深的老龄化风险,已经无法通过纯粹的社会保险代际互助平衡(即在老年人缴费之外,完全由在职的年轻人承担老年人的照护保障费用缺口的缴费责任)来化解,由财政承担一定的长期照护保险筹资责任是必不可少的。从国际看,财政给予长期照护保险一定补贴也是普遍做法。虽然当前我国财政支付压力很大,但这不应成为政府卸责的理由,只是在确定具体的财政补贴水平时需要考虑现实的财政状况。至于长期照护保险的具体筹资水平和各方分担比重,则需要根据各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照护服务范围、支付水平等因素,经由科学测算而确定。
长期照护保险提供的保障是一种服务,但与医疗保险已经拥有相对完整的医疗服务体系不同,照护服务提供面临严重短缺的现实窘境,从而直接影响照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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