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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推行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2016-05-23胡淑芬

建材发展导向 2016年3期
关键词:质量监理安全监理施工安全

摘 要:我国建设监理制推行于 1988年,初衷是让专长于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为业主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微观管理。二十多年的发展中,监理制度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一直困扰业界的一个问题:监理对安全事故该不该负责任,从法理上讲监理无责任,但安全应成为监理行业的追求目标。文章希望能使这个具有争议性难题明朗化,进一步也提出了推行安全监理的必要性,为实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安全监理;质量监理;施工安全

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尽心尽力。现实需要就应该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1 安全事故成因

1.1 建筑安全不受重视片面地指责监督管理不力是不公平的

客观地说,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严。一系列安全法规都在强调“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可是这些规章制度只是行政规定,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牵涉到市场和任务,所以普遍比较关心。而安全施工则因为不直接与效益有关,不受重视,所以失控。

1.2 安全管理相对滞后

近几年的工程建设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我们需要反思现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目前我国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由施工企业负总责的。对待工程质量,相当部分的老总和项目经理深知牵涉到市场和生存,因而舍得投入。而对人命关天的安全防护设备投入则不那么热情,能少则少,能减则减,甚至能无便无。而在施工现场唱主角的则多是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村建筑队伍,他们缺少必要的安全自身防护知识,稍有不慎,易出事故。而被政府委以安全监督管理的各级安监站则显得势单力薄,心有余而力不足。

安监站与质监站中,从事质监工作的人员和担负安监重任的人数不均衡。一个仅数人的安监站,面对着分散在多少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数百个工地的监督任务,即使每天 24小时巡检,也不可能将这些工地走遍。

1.3 收费问题,这是个敏感话题

目前的安全监督是不收费的,连添置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也只能从有限的质监费中“挖东墙补西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标准层出不穷,安监人员理应不断“充电”更新知识,然而缺少经费以及人手不足,培训难落实。至于安监人员的职称,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安监人员的技术职称至今未定,质监人员可以申请评监督工程师。

虽然按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但是,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

2 推行安全监理减少安全事故

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服务工作,监理必须掌握施工安全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专业人士,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控制作用。相当部分的监理人员在平时的施工现场巡视旁站中其实发现不少安全上的问题,但不愿得罪人。所以,现在我们要实行安全监理制时,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也需要重新“充电”,更要提高取费标准,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遏止日益膨胀的安全事故率的现象,推行安全监理应是一条必经之路。

2.1 工程监理企业应对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原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其不顾。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在科学界定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管理。

2.2 监理对于安全管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为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导致质量事故。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承担质量事故之责,所以因质量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

调整法律法规使之满足安全监理形势发展。在现在项目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会明确监理的任务,明确提出实施除进度、质量、造价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同时这也说明了监理理论和法律法规滞后于监理现实形势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可以创造性地开展研究,积累安全监理经验,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一定依据。

2.3 明确定义监理的执业责任

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是一个有机整体,而施工安全对这一整体有很大的影响。监理要力求三目标的实现,必须在施工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工程安全方面,监理也不能缺位。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2.4 明确监理是监督者的角色定位

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监督者,而这个监督者是在承包商基础上。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质量与安全是密不可分的,既然我们能够在施工现场推行质量监理,为什么不能推行安全监理?从质量等级制改为竣工验收备案制,日常的质量监督由监理单位作评估报告,而且在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实行强制性的旁站监理,我们的整体质量受控。同样在施工现场组织安全保障体系时,同样可以借助于监理单位,使安全监理与质量监理并行,为项目的成功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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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淑芬(1987),女,湖北汉川人,湖北工程学院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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