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保辜”再蠡測
——《唐寶應元年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再考
2016-05-16趙晶
趙 晶
(作者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唐代“保辜”再蠡測
——《唐寶應元年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再考
趙 晶
對於唐代的保辜制度,學界業已積累了豐富的研究成果。姑且不論傳統律學對此進行的條目箋釋*如薛允升著,懷效鋒、李鳴點校《唐明律合編》卷二一“保辜限期”條,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年,575—576頁。又,董康雖然曾致力於新舊刑法比較,但對於保辜的論述,依然未曾超越律學家的箋注範圍。參見董康《刑法比較學》(上册),1928年,收入氏著,何勤華、魏瓊編《董康法學文集》,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530—531頁。,以現代法律思維對唐律條文予以系統董理者,目力所及,應由仁井田陞發其端,將之視爲“結果加重犯”*仁井田陞《唐律に於ける通則的規定の來源》,《東方學報》11—2,1940年7月,修訂本改題《唐律に於ける通則的規定とその來源》,收入氏著《補訂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大学出版會,1959年初版,1991年補訂版,212—213頁。,而由戴炎輝集其成,對唐代保辜予以類型化,將之一分爲三,即“因果關係的保辜”、“處罰條件的保辜”和“減刑的保辜”*戴炎輝編著,戴東雄、黄源盛校訂《唐律通論》,臺北: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初版於1964年),99—104頁;戴炎輝《唐律上之保辜制》,《中華文化復興月刊》第3卷第11期,1970年,後作爲氏著《我國傳統舊律之保辜制》之第二節,收入《傳統中華社會的民刑法制——戴炎輝博士論文集》,戴炎輝文教基金會編印,1998年,502—515頁;戴炎輝《唐律各論》,臺北: 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468— 471頁。。此後,通過條文解析,研究保辜所涉罪名、制度功能者,不乏其例,但皆未超出戴氏所論*相關成果不勝枚舉,僅以“保辜”一詞檢索中國期刊網,便可得800餘條的相關成果,所引史料、所論觀點皆大同小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