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与审计收费相关性研究
2016-05-14刘军丽李冰洁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6年5期
刘军丽 李冰洁



摘 要:为了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力度和整合力度,推动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全面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财政部联合工商总局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那么转制后审计收费有没有受到影响,本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会计事务所;变量定义;描述性统计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5-61-2
1 研究假设
1.1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审计师的法律风险增大了。转制后审计师为了保护自己利益,风险意识会提高,执行更多的实质性程序,搜集更多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的直接成本显著增加。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审计收费有显著的提高。
1.2 客户的盈利能力
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从这个能力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在投资时首先会考虑企业获利能力的大小、稳定与持续,以及获利能力变化的趋势,投资者总是将资金投向获利能力强的企业。在此种压力下盈利能力好的企业舞弊的可能性较小。进而事务所进行审计时承担的风险也较少,审计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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