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领域信息主体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6-05-14马晓晨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保护
马晓晨
摘 要:《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征信活动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但是从近两年的实施情况看,仍然存在较多的征信侵权违法现象。所以,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和对两个违规报送信用信息侵犯信息主体知情权案例的思考,总结分析征信领域信息主体知情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并从政策法规、监管部门等多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对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征信活动和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征信领域;知情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5-0191-02
一、征信知情权
征信知情权是指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在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时必须告知信息主体,并告知信息主体关于征信机构自身的基本情况,采集信息的内容、性质,采集目的、储存期限以及信息的可能使用者或使用范围等内容。其次,信息提供者采集信用主体不良信息或将不良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必须通知信息主体。第三,信息主体有权通过较为便利的方式了解本人信用报告的内容及被使用情况。
二、我国对征信知情权的保护
征信业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时间较短,针对征信领域信息主体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规定也出现得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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