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粮食安全的我国北方粮食主产区农业保险赔偿机制研究
2016-05-14付荣辉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粮食安全
付荣辉
摘 要: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风险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农业保险的各项内容没有完善,尤其是农业保险赔偿方面的欠缺,因此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粮食安全,需要重视农业保险的赔偿机制的有效建立,以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关键词:粮食安全;北方粮食主产区;农业保险;赔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6.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5-0148-02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但从中可以看到,对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并没有做实质性的规定。2014年1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份题为《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将粮食安全列为首位,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立足于农业保险的发展,结合国内外现有的经验,重点研究我国北方粮食主产区农业保险赔偿机制,不伤农时,不负农民,不误农业。
一、农业保险赔偿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挥粮食安全的生存之本作用
粮食安全是我们的生存之本,需从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研究。农时涵盖四季,春耕夏锄秋藏冬储,需要充分给予保障,才能使其基础作用得以发挥。从某种角度说,这个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再怎么强调都是不过分的。中央一号文件曾连续多年聚焦“三农”问题,可见这个问题已经是在国家领导层达成共识的基本内容之一。有专家学者研究区域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指出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均衡,农业保险法制建设也应具有区域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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