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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民法典编纂

2016-05-14魏磊杰

文化纵横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在当今中国法学界,民法法典化无疑是充满光环而又让人久久难以释怀的命题。自1949年至2002年,前后仅五十余年间,我国就已历经四次民法造典运动,结果都是无疾而终。肇端于1998年的最近一次不仅起草了民法典草案,还在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审议。然而,遗憾的是,或许是由于缺乏政治力量的强力推动,与前三次一样,呼之欲出的民法典再次“流产”。当中国的法律人意兴阑珊,徒叹“民法典”这个火热字眼“渐行渐远”之时,[1]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规划。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然后再整合既有的民商单行法,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审议通过,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山重水复之后,历史终于峰回路转。不惟如此,此次造典运动高举“尚方宝剑”,远非前四次所可比拟。民法学界为之欢欣鼓舞,激动之心难以名状。历史的轮回重新回到了起点。但是,现今中国有没有可能实现民法法典化?如何实现民法法典化?甚乎在现今情势下如何借助后发优势达致最优的民法典,以实现对整体私法关系完满而有序的调整?围绕着新一轮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在雄心万丈的豪情与不可回避的残酷现实之间又存在着怎样难以缓解的张力?如此诸多彼此牵连的重大问题早在十年前便是中国法律学人念兹在兹、以求获解的核心问题,然而揆诸现今情势,它们其实仍有需要认真对待与审视的必要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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