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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职业农民的界定及培育

2016-05-14靳松涛魏荣华陈非亚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6年5期
关键词:农业农村

靳松涛 魏荣华 陈非亚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我国当前的一项战略任务,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2012~2016年连续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对此进行了部署,在全国上下掀起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研究与实践热潮,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由于认识和实践尚不够深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现将笔者的一些认识与大家交流,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界定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城乡统筹逐步展开、户籍制度改革业已启动、二元社会结构开始消融、农民分化日益加速并具有较强继承性等现状,并着眼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发展之需要,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应界定为“处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管理之下,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含集镇),长期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生产,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较高素质的成年人个体或群体”,其核心特征是典型的农业理性经济人。

具体来说,本概念界定具有以下规定性:

第一,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是成年人。

“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一个职业概念,是以具有劳动能力为基本前提的,只能是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不具备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相应能力,自然不属于“新型职业农民”的范畴。

第二,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是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民”的一个子集,首先必须是“农民”,具备一般农民的普遍要件:(1)占有或长期使用的生产性耕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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