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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设置研究

2016-05-14赵宇琦

中国经贸 2016年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摘 要】各个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都是不一样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监管与传统的金融审慎监管相分离,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分为合署监管主体与专门监管主体。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全球存在的问题,很多国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不到位,各有各的问题。在主体设置中存在着许多对监管有效性的消极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的构想。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监管主体;权益保护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与金融创新的步伐逐渐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界限慢慢的融合模糊,各个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风险性也越来越明显了,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操控市场,过度的投机、散播谣言虚假信息等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现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监管盲区与冲突得到了改变,让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受到很好地保护。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的现状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已经实现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监管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分类,但是监管主体设置的分离还没有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是由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内部形成的,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仍然属于合署型主体设置。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存在一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律,一些机构也做到了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职责,但是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和国际上相比较,在立法、监管模式等方面,我国都有很大的差距,还欠缺许多的经验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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