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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中的公检法角色与责任

2016-05-14叶青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辩方实质庭审

叶青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确立的重要司法课题。虽然当前对这项改革本身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论观点与争议,不过较为一致的看法就是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刑事诉讼涉及公检法三家,是主要的诉讼主体,理应在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诉讼职能作用。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看,公安机关虽然不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审,但庭审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犯罪的裁判过程,也会直接关系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效,自然无法置身事外。为此,公安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收集证据方面,庭审质证的证据大多是由公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收集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合法地收集。其二,移送证据方面,公安机关有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全部证据的职责,在诉讼过程中,公安人员也应当将所有的证据根据要求移交、移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不需移送而法庭予以调取的,应及时配合、完整提供。其三,庭审证明方面,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官对证据有疑问时,相关的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法庭的要求出庭说明或作证;同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予以限制,或打击、报复辩护人,如以它案为由对辩护人进行侦查等。其四,不干预办案,公安机关不得因案件办理而对检察机关及人员、法院及法官施加任何案外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其作为庭审的控诉机关和庭审实质化的主要助力者,对庭审实质化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具体包括:其一,客观指控,全面提交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证据;其二,有效指控,对辩方提出的质疑进行合法、有效的回应或证明,应当根据证据规则提出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并根据证据情况及时变更指控;其三,公正证明,根据法庭的要求提供证据,就诉讼主张进行证明;不得干扰辩方的举证和质证行为,也不得干扰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作证行为;其四,不干预庭审,出庭公诉人必须服从法官的庭审指挥权,不得在个案的诉讼过程中对法官进行任何除违反法庭规则的质疑、威胁。

从法院的角度看,法院是庭审的主导者,是中立的裁判者,其在庭审实质化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当前的有些案件的庭审出现形式化现象,虽有公检法力量不平衡等体制性问题,但与法院自身硬气不足也有一定的关系。在庭审实质化中,法院应当做到:其一,切实全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不滥用庭审指挥权和裁量权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如打断被告人及辩方的正常发言,否决被告人及辩方调取证据的合理要求等;其二,对所有控辩双方的质疑都应当予以回答,并明确理由,涉及可以上诉、抗诉事项的,应当提供书面的裁判文书;其三,秉持中立立场,不对控方意见先入为主,公正、中立、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及其意见;其四,以庭审现场经过质证确认无疑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认真研判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提出的意见,不受庭外因素影响,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其五,一切裁决都以公开的法律为准绳,排除适用任何不公开的法律依据,裁决的依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其六,严格执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法院内上下级领导、部门领导与法官、法官与法官、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权责关系,适当区隔审前法官与审判法官,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裁判;其七,坚决杜绝除最高法院之外的法院颁布规范性文件等,上级法院依法行使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与监督职能;其八,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职业保障,避免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评比、调动或工作安排。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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