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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2016-05-14郭薇

智富时代 2016年7期
关键词:自然法西塞罗良法

郭薇

【摘 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普遍性,真理性和正确性等特点,可以用来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而自然法放到人民利益至上的中国,就是说法律应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切身利益。把国情和自然法的特点完美结合起来的法律,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恶法。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良法;恶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良法”和“恶法”也是首次在国家文件中被提出来。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早就提出自然法可以作为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一、自然法是正确的,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

自然法是永恒的,是至高无上的准则。它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前,也比任何成文法都诞生的早。所以,自然法是最原始的,是人类法的源头,人类法是自然法在不同时代下的具体表达,所以,人类法有必要接受自然法的指引。

(二)自然法是理性的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属性,神也有理性,所以,人和神是相似的,理性联系着人与神,理性就是自然法。为了证明理性和自然法的永恒性,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卢.塔克文任国王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是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亚施暴并没有违背那永恒的法律。要知道,从自然法的角度,这种做法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因为自然法规定人们正确的行动和阻止人们犯罪,但是它变成法律并不是成文法诞生的那天,而是自身产生时,它就具有法律的效用了。

(三)自然法是正确的法

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是神赋予的,人神都有的属性,理性是至高无上的,有绝对权威,所以,理性是正确的,进而得出自然法也是正确的。谁不服从自然法,谁就会受到自然法的惩罚。

(四)自然法有独特的惩罚方式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和禁止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的行为符合规范,说的简单点就是“惩恶扬善”。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可以让人们在犯罪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然后在内心里谴责自己,达到以后再也不犯罪的目的。相比较而言,法律是迫使犯罪的人修正自己的行为。所以,自然法有其独特的惩罚方式。

基于以上四点,自然法是可以用来作为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二、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一)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何为正义的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的指导”。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自然法是法的源头。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并不是以人们的意识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它具有道德性,所以,这就应验了西塞罗的一句话;“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人们中间的。”自然法可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好与坏的尺度。所以,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看其是否以元老院的决议亦或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的法律。

西塞罗在阐释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因为只要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就不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去设定的,这样的法律就应该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是法律。所以,自然法是判断法律是否是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平的,那么就可以说,这样的国家不存在法律,那么这样的国家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幸福。如果说把法律分为正义和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法律的善恶,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所以,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良法和恶法。

(二)良法的落脚点是国家的安定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法有良法和恶法,良法和恶法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出发点。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为了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贵族政权的稳固,经常忽视和践踏百姓的利益,制订很多严刑峻法,最终这些法律并没有保证封建王朝的稳定,每个朝代建立几十年就有农民起义,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没有以民为本,得不到百姓的拥戴和支持,所以,良法的宗旨应该就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时代心声和愿望,另外,应以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拥护为准绳。这也正是西塞罗所倡导的。所以,良法的落脚点是为了国家的安定富强,以及人民的安康幸福。

所以,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在当前我国的国情下,法律应该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富强,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康和幸福,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反之,法即是恶法。

三、从我国的法律实践看自然法,法律不在多而在精

(一)从制定法律来说,良法一定要体现自然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确实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律数量逐渐增多,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尽管我们颁布的法律越来越多,涉及到了很多领域,但有些法律的作用却越来越弱,有些几乎无人问津,这是因为有些法律没有充分体现自然法的理性,可以这样说,这些法律就是恶法。这些恶法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不公,长此以往,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国家的安定和和谐,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从这点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想实现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得立良法,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主义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基于此,法律应有以下几个要求:

1、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以自然法为出发点

首先,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法律的制定应当体现自然法的平等和博爱精神。其次,在法律条文的出台上,要体现人人平等,给人相同的待遇,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后,制定法律应该考虑法律的长期适用性和权威性。

2、法律的旨意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良法就应该体现广大人民意志,而不是只顾地方和部门利益,必须符合客观规律,顺应历史潮流,体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所以良法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是治理和建设国家的关键一环。

(二)自然法是纠正恶法的利器

如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一些法律没有考虑百姓的切身利益,百姓不接受他们,所以法律在社会的普及方面就有了障碍,事实上,这些法律就是恶法。之所以被称为“恶法”,是因为“恶法”不具有法的“正当性”,即不具有公平性,正义性等特征。自然法具有正义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加之自然法是一个能够囊括全部社会伦理价值和政治价值以及社会制度在内的整体性的理念。所以,在法律运行之后,我们要用自然法去审视实体法,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去检验,一旦发现某条法律条文是恶法,我们就要立即修改,甚至是废除。

所以法律在得到社会普遍遵守前,如果不能保证该法律是正义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实施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制定法律时,一定要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点,在法律运行后,要不断用自然法和实践去检验实体法,一定能发现是恶法,就要立即废除。

综上所述,西塞罗认为在法律上,自然法是判断法律良恶的唯一标准。在我们国家日益富强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自然法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法治建设如果能充分体现自然法的理念,这样在全社会就会有良好的守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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