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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IP0紧急叫停事件的分析与启示

2016-05-14乔俊杰

财会学习 2016年7期

乔俊杰

摘要: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至此,迎来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新时代。在市场以及学术界为之叫好的同时,2014年1月10日,南京奥赛康IPO出现紧急刹车,发布暂缓通告,这一事件把新股改以及存量股发行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文以奥赛康叫停事件为例,分析目前制度中关于存量股发行的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奥赛康;存量股;暂缓发行

一、奥赛康公司背景及紧急叫停事件简介

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南京奥赛康医药集团,2012年7月3日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2年第55次会议决定,奥赛康(首次发行)获通过。2014年1月10日,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凌晨紧急公告暂缓IPO,“考虑到本次发行规模和老股转让规模较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及主营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于审慎考虑,经协商决定暂缓本次发行。”这一纸暂缓通告将证监会关于IPO制度的改革推到风口浪尖,奥赛康IPO的暂缓暴露了曾被普遍看好的存量发行制度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广大学者以及投资者对新股发行制度的质疑。

二、案例分析

2014年1月10日奥赛康公告称,考虑到本次发行规模和老股转让规模较大,发行人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本次发行。奥赛康的这一举动引起了深交所创业板的轩然大波,而此次事件背后我们可以发现此次IPO制度并不完善,原本缓解“三高”顽疾的存量股发行制度依旧存在严重的问题。

(一)奥赛康大股东存量股转让直接套现31.8亿

奥赛康此次IPO项目计划所需资金为79,354万元,新股拟发行募集资金总量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并没有出现超募情况,发行新股1,186.25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量为86,584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79,355万元,然而按照4,360.35万股的老股转让股数计算的预计老股转让资金为318,262万元,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所募集资金比例将达到1:4。这个天文数字着实让整个股票市场震惊,因为存量股转让资金直接被转让者接收,也就是说奥赛康控股股东将直接套现31.8亿元,这一现象令市场担忧。

(二)奥赛康较高的发行价格

以抑制‘三高发行为重点的新股改革制度于2013年11月刚颁布实施,奥赛康拟发行价格为72.99元/股,发行市盈率高达67倍引致市场争议。对比同行业上市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得到奥赛康的发行价格处于较高的水平。以下为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我国上市的医药公司首发价格与市盈率折线图。(见图1)

从上述问题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奥赛康大量老股转让不仅没有起到抑制高发行价格的作用,反而通过存量股转让直接套现高达30多亿元。存量股转让所得到的资金不会进入公司账户,更不能用于公司后续的扩大经营,其现金则直接进入了老股东的私人腰包。新政推出存量股转让旨在抑制超募现象以及过高的发行价格,但是奥赛康案例中,老股东正是利用这一政策进行大规模套现,不利于公司的后续经营。1:4的资金比例使得新股发行仅仅成为了陪衬,存量股转让套现占据了主流,让原本寄予厚望的存量发行制度受到严重的质疑。

三、思考与启示

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将存量股发行制度首次引入国内股票市场,此次规定的发布是IPO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个里程碑式发展,规定的初衷是为抑制高的发行价格、增加股票流通量,在经历奥赛康事件的冲击,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做调整以及优化。

我国股票市场尚未成熟,缺乏资本市场中存量股公开出售转让的经验,IPO制度以及存量股发行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

第一,明晰存量股地位,界定区分关联股东与非关联股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制定存量股的有关规则,明确存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规定存量股的概念、流通性、属性等,以及存量关得以出售转让的条件。随着IPO制度的优化,存量股发行制度的推进,应该在区分关联股东与非关联股东有明确的界线,分条明确其不同条件下的转让要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得股票市场更趋于成熟化。

第二,明确转让售股数量和时间。关于明确老股东对于存量股转让具体数量、比例,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证券市场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国情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给存量股转让出售的机会,能够更好的在抑制超募的同时增强存量股的流通性,优化我国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加强监管及信息披露。证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在涉及存量股转让的过程中,应该承担更为积极的监管责任,引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对已经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有效的惩戒措施。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投资者应该获取更多的信息,从制度层面要求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将发挥投资者的监督作用,维护投资者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官琴.对我国存量股转让制度的思考—从奥赛康事件分析[J].海南金融,2015(04).

[2]江杰.IPO老股转让问题探讨[J].智富时代,2015(03).

[3]陈彬,陈娟,张子炜.从域外经验看我国限售股制度的问题与改革[J].证券市场导报,2014(12).

[4]杨志春.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评述[J].武汉金融,2014(07).

[5]郭航,白家美.论IPO中存量发行制度的完善与投资者保护[J].财经界(学术版),2014(08).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