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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05-14

财会学习 2016年7期
关键词:国税国家税务总局主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

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6]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现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6〕5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

2016年3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16〕63号

科技部、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郑洛新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5〕4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郑州、洛阳、新乡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郑洛新地区的区位和交通枢纽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努力把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

二、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4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6〕30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

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

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6〕2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足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二季度报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 010-66286568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屠晓东 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2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的归类和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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