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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缺陷及制度完善

2016-05-14刘万福

中外医学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缺陷质量管理

刘万福

【摘要】 目的:探讨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对策。方法:了解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的构成和职责,总结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根据存在的缺陷制定完善制度的对策。结果: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职权设定、评价要素和行政救济程序设计方面。针对存在的上述缺陷,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应不断完善药品价格,控制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并建立及时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促进我国医药产业自主、自律发展。结论:分析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缺陷,及时采取对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是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健全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缺陷; 制度完善;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 R931.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7-0159-02

doi:10.14033/j.cnki.cfmr.2016.7.087

公立医疗单位的药品采购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切实关系着广大患者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应用的过程中却不断表现出应用局限性,较大程度的阻碍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应用目的的实现。基于上述现状,本文在了解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的构成和职责的情况下,对我国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对策,现报道如下。

1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的构成和职责

回顾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应用过程发现,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经历了由医疗机构为主导向由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导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行政权利在逐渐深入药品集中采购程序,同时也表明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

现阶段,我国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带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其职责包括拟定管辖地区所有医疗单位集中采购药品的种类、数量、规格和汇总。相关监察部门负责对所有医疗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落实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因药品集中采购引起的投诉事件和检举事件,及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药品生产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监督医疗单位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标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信息,对入围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控制药品集中采购经费,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合理而适度。总之,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并统一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2]。

2 我国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职权设定方面

行政机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且法律、法规中赋予行政机构的职权不能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然而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却将自身的职权赋予不能承担行政职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度中的某些内容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制定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发生了冲突[3]。同时,分析发现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各行政部门职权安排上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各行政部门职权不清。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强调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主导,组织进行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目的是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程纳入国家的监管范围内。虽然已经明确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每个行政部门所行使的职权均不同程度的超过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导致各行政部门职权不清,难以做到各司其职。不仅阻碍了国家对药品集中采购的集中控制,也为各行政部门互相推诿、逃避责任创造了机会[4]。此外,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将绝大部分职权给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使其掌控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权,不仅阻碍了相关行政部门职权的行使,也影响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应用效果。

2.2 评价要素方面

评价体系是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规定由专家评定待选药品,各省单独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并应用专业分类管理模式,随机性抽取评审专家,通过全封闭的过程对参选药品进行评标,药品集中采购的原则为“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该评审机制看似较为完备,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却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2.1 评审专家方面 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首先需要对药品投标企业的标书进行评选,只有评标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才可进入到商务标书最终的评审过程中。这一过程中评审专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换言之,评审专家决定着药品生产企业的最终入围率。因此,选定的评审专家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专业性。但在实际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待选药品的评审专家大多是从医疗单位中选取出来的,他们在组织、义务关系等方面均受所在医疗单位的牵制,不具有自主性,缺乏独立性,使得医疗单位成为了待选药品评审的真正操控者。

2.2.2 评价要素公平性方面 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将抑制药品价格上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变成了一味的追求低价,使得中标企业只能选择其他成分代替药品中的有效成分,来降低药品生产成本[5]。这一现状提示,价格并不能作为采购药物的唯一考虑因素,采购药品时应坚持价格合理,优先考虑药品质量,不应过分追求低价。同时,部分药品价格上涨是生产成本的正常反应,采购药品切不可因价格而忽略了质量。

2.3 救济程序设计方面

所谓救济程序是为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表达诉愿提供的方法和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关于救济程序设计方面的内容却少之又少,在加上制度中对药品集中采购行为法律定性的模糊,使得相对人的诉愿无法与行政诉讼程序顺利连接,进一步凸显了药品集中采购行政所具有的独裁性。

2.4 招标条件方面

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关注的重点是药品采购的价格,集中采购的交易方式为批量操作,量与价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没有确定基本的药品采购数量,就难以确定交易价格。此外,招标价格还与付款方式有关,虽然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规定的回款时间为货到之日起两个月内,但调查发现现阶段我国各大医院平均回款时间为8个月左右,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项药品报价就需要超出5%,而这一部分超出的采购费用也要由患者承担。此外,药品采购配送服务要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因路途不同和配送量差异,服务费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并未对该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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