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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2016-05-14赵东宇

中文信息 2016年7期
关键词:解除权合同

摘 要: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不是随着合同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经常会发生一些不是当事人所愿意看的的事由,这将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是不可能。所以合同的“契约必守”规则被慢慢的打破,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吸收合并了经济合同法的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同时吸收了了许多外国的先进的立法经验。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本文将从违约方是否能够作为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合同解除权是否能用于单务合同、继续性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核诉讼的方式行使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制度。

关键词:合同 解除 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7-0333-01

合同解除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形成权。合同解除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一个有效的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个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义,遵守合同反而成为一种不利的束缚,所以为了从合同的束缚当中解除出来,就可以解除掉这个合同,使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得以终止,这样,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从合同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而,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方面的问题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的行使的主体为当事人,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我们当然的理解为守约方,但是,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我们应该着重关注。

契约必守是合同法的基石,但是,按照契约履行合同除了遵守法律的约束之外,更多和还要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虽然有法律的强制约定,但是法律的强制约定很显然的不能适用所有的情形。如果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那么将会导致违约方的意思不自由,极大的浪费社会成本。并且,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合同解除权将更有利于交易的有秩序的发展,如果我们将合同解除权仅仅赋予守约方,那么违约方将不享有解除权,但是又拒绝履行,那么将会导致合同的不稳定,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如果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那么将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对于守约方的救济,依旧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权的客观方面的问题

我们从法定解除的条件来看,当然的适用于双务合同,那么是否适用于单务合同呢。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而另一方不负义务的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要是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就单务合同是否能适用合同解除权,我国学术界也有很大的争议。崔建远认为,将合同解除权赋予债权人将更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法律价值,并且可以及时的避免由于债务人的违约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而韩世远则认为,单务合同本身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待给付,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对待给付的合同。当负有对待给付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有损失的时候,直接请求损害赔偿即可维护其利益,所以法定解除权的目的根本无从实现,在单务合同中根本不能发挥出法定解除权应有的功能。笔者认为法定解除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在单务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太大的意义。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方面的问题

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明示和默示。明示解除合同相对于默示来说,可能缺乏便捷性,但是相对安全。默示解除合同虽然便捷,但是却不安全。在各国的法律中,有三种方式来行使合同解除权:1、裁判解除模式。2、行为解除模式。3、自动解除模式。裁判解除默示与行为解除模式为明示方式,而自动解除模式为默示方式。

合同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权利义务的关系,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一经成立,之前的权利义务的稳定的关系将会被打破,即债务人可能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能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这种可能而不是必须将会导致合同的不稳定。所以,如果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采用默示的形式,将会是用一种便捷却不安全的方式去解决已经存在的不稳定。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就是为了消除合同履行不能的不稳定状态。所以用默示的方式去解除合同,并不能解除这种不稳定性。所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第一种裁判解除方式,可以很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很好的保护交易安全,但是确不便捷。第二种行为解除模式则是既便捷,又有利于交易安全,维护利益。所以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或者依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应当采用何种方式通知?

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一方通知就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我国的立法虽然没有明确的写出通知解除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口头通知的方式是否适用于解除合同?通过口头方式来行使合同解除权能够节省交易成本,便捷,但是有的时候却并不安全,因为口头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由于缺少依据,当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会由于解除权人缺少行使解除权的证据,因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口头方式来行使合同解除权,口头方式来行使还具有很多优点,如:成本低、简单、快捷。所以,只要当事人合理、适当的运用,并且有利于当事人解除合同,那么就应当予以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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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孙超.浅析合同解除权之行使[J].法制博览,2015(21)

作者简介:赵东宇(1991-),女,汉族,吉林省白山临江人,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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