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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议题:农村法治

2016-05-14谢正娟

中文信息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公民

谢正娟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一总目标的指出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农村法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领域,事关广大农村地区的健康发展,历来都是干部和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必将成为未来几年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议题,这是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逻辑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现实逻辑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法治政府 农村法治 公民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7-0321-01

一、困境分析: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

1.立法不科学,涉农法律创制滞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地变化,农村的法治建设得到了空前发展,但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涉农立法在国家的立法中的比重仅占10%左右[1],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涉及农村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涉农立法不健全。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然而立法却没有及时跟进,从而导致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又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二是立法效力差。我国的农村立法大多数出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对于法律而言,稳定性较差,朝令夕改,而较低的立法主体在依据政策立法时,容易脱离农村实际,忽略农民的愿望,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有法难依,立法效力低,造成农民对法律的误解,破坏法律公信力。

2.执法不严格,涉农执法力度疲软。执法是对法律的执行,农村执法是依据各种涉农法律,依法处理农村事务的活动。执法是推进农村法治的关键环节,执法活动无法开展或受阻,直接影响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当前,农村执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村执法力量薄弱。农村执法主体一般是乡镇政府、派出所等行政机关,人数较少,力量薄弱,特别是贫困山区的执法主体的能力水平与发达地区也存在一定差距,导致执法水平不高。二是人治大于法治的困境。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流毒历史进程中留下深深的烙印,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山区,一直以来的君权至上以及无处不在的家族权力根深蒂固,导致法治在农村的土壤贫瘠,一些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唯上级命令是从,唯亲是从,本应用法律手段解决最终不免落入人情的关系网,导致农民合理合法的诉求得不到解决。三是执法监督不力。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公平的重要一环,是维护农村法治秩序的重要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才能真正做到秉公执法,执法为民。首先,在广大的贫困山区,乡镇党委政府、司法所、人大、派出所等监督主体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不能形成合力;农村地区监督主体除了国家机关之外,最大的监督主体应该是农民,但是农民的监督力量又是有限的。其次,监督渠道不畅通。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广大的贫困山区连互联网是什么?仍然全然不知,导致监督渠道较为单一。综合以上不利因素,直接影响执法为民,从而导致诉求无法落到实处。

3.司法不公正,农民诉求实现困难。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司法则是非常薄弱的环节。一是司法成本较大。现有的司法体制,由于诉讼程序繁琐、高昂花费、司法腐败、人治干扰、办事效率低以及办事不公等现象,诉讼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但自己的权益仍然得不到维护,从而导致农民丧失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抑制了农民对寻求司法程序维护利益的需求,造成法治建设在贫困农村山区更加困难。二是农村基层法官专业化水平低。司法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如果让一个不精通法律,不尊重法律精神的人来承担法律实施的重任,从而曲解法律,强奸法律精神,使得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失去内在的动力,也使得法律成为偏私的理由和工具。”[2]是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农村的司法权难以摆脱地方行政权的控制,无论是司法人员的编制、工资划归地方党委政府的控制,因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守法不自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亚里士多德的法律二重论这样说:“邦国有良法,人人需遵守之”。在贫困农村山区,其法治主体就是广大农民,是整个法治建设的基础,作为法治主体存在的不足,是农村法治推进的阻碍因素。一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民关于法律的心理、知识、观念和思想的总和,体现农民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具体表现在对于权力的崇拜、权力和义务的模糊、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二是运用法律的能力不足。具体是指农民运用法律知识,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要将 “法律条文中的死法”要变成“现实中的活法”,需要法治主体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农民法律能力不强集中表现在: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 ,以及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3]。三法律宣传缺位等问题,导致农民在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上有心无力。

二、路径分析: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农村法治的困境直接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势必会阻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探究农村法治的思路和对策迫在眉睫。

1.科学立法,确保农村各项事业有法可依

农村地区相对落后,农民更是弱势群体,其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农村立法尤为重要。一是加强和完善涉农法律制度建设。涉农法律制度建设涉及农村的各个领域,是一个庞杂的系统。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兼顾局部与整体、时间与空间、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等重要关系,对法律中需要与时俱进的内容作出及时的、正确的调整,既要确保法律的高度稳定性,又要避免朝令夕改的随意性。二是严格规范和管理涉农立法。基于农村法律质量问题,国家应该严格规范和管理涉农立法,不能只求全不求精,科学立法,农民的诉求得到有效地解决。

2.严格执法,确保农村行政管理阳光透明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经过笔者的调查分析,执法队伍的人数少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但不能主观的臆断执法人数多就等同于执法效率高,所以如何打造一支小而精的执法队伍是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执法者的学历水平、学科背景、综合能力方面往往不符合岗位需求的特殊性,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令人堪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迫在眉睫。具体做法: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力度;加大对执法人员业务知识能力考试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多措并举加强执法监督。在广大的农村山区,执法监督是最为薄弱的环节,而执法监督又是保证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具体做法:加强制度监督,制定相应的适合农村地区的执法监督,同时各执法监督部门形成合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内部监督,发挥人大、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让农民参与法律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互联网监督,在农村地区实现互联网监督,无疑是减少“不作为”“乱作为”的发生几率,让农民的诉求落到实处。

3.公正司法,确保农民利益诉求精准实现

一是深化农村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首先精简司法程序。农民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加强对农民诉权的保护,是贯彻司法为民的原则,精简司法程序,为农民设置专门的法律服务窗口,提高立案效率,建立“立案推卸责任制”,减小涉农案件的阻力,降低司法成本。再次,实现司法独立。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只有努力实现司法独立,才能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否则法律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二是加强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首先严格执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提升法官学历层次的任职条件,使得整个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其次,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并提供物质奖励或优惠政策,全面提升基层法官队伍的素质;最后,国家财政应向偏远山区倾斜,确保优秀法官不频繁外流的现象。唯有从以上几个方面推进司法改革,才能确保农民的利益诉求精准实现。

4.全民守法,确保群众全面自觉守法用法

农民是法治的参与者,农村法治的进步更是凝聚着农民运用法律的进步,所以守法的前提是知法。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法律的普及需要政府的助推和农民的广泛参与,送法下村是极为有效的方法,据笔者调查显示,农民最需要的法律是实用性较强的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刑法》等。与其让违法事件发生了才处理,不如从源头治理开始,因此政府应着手建立法律宣讲团,针对老百姓做迫切需要的法律做好法律知识讲解的准备,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法律讲座、文艺汇演、影像宣传、法律咨询等)将法律送进千家万户,提高群众的法律修养,增强法律的影响力。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宣讲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等行为。二是树立法律信仰。马克思主义对法的解释:“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只有被信仰,才是守法的核心所在,只有将冰冷的法律条款注入信仰的热度,才能扫清法治主体的障碍。因此必须做到:扫清人治大于法治的思想障碍;营造法治环境;强化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将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树立好法律信仰,法律的圣经才会注进农民的心里,守法才能真正意义上迈出步伐。

参考文献

[1]李桂枝.当代中国农村法治缺失及对策研究[J]. 山东师范大学, 2006

[2]胡志斌. 社会主义新农村司法建设和面临的困境与出路[J]. 南京理工大学, D920.4

[3]李长健. 我国农村法治的困境与解决方略研究[J]. 武汉大学报, 2005, 58(5): 62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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