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2016-05-14宰金勇
财会学习 2016年8期
关键词:融资
宰金勇

摘要:本文分析了36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思想,即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回租和直租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回顾了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演变及以往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了36号文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直租业务和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
一、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规定
(一)36号文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思想
36号文的核心思想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售后回租业务和直租业务分别纳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更多的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税,税率为6%。直租是融资和融物的结合,税率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动产租赁税率为17%,税率和物本身的税率一致。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虽然低,但是租息进项税不得抵扣。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租息不得抵扣,36号文颁布之前,承租人可以抵扣售后回租租息进项税。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继续保留,且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2013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即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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